从对女性的伤害结果看,性骚扰并不亚于性犯罪。表面看来,性骚扰给女性带来的损害没有性犯罪严重,但其发生频率高,隐蔽性强,给女性造成的伤害是常年累月的精神痛苦,甚至让女性因精神崩溃走上自杀或者犯罪的道路,还有一部分性格软弱的女性,因无法抗拒来自社会、家人、同事的巨大压力,常年精神处于焦虑或抑郁状态,最终患上狂躁型或者抑郁型精神病。性骚扰给受害女性精神上造成的痛苦和伤害无论从道义上还是从法律上讲都应该予以救济,在法律对性骚扰的惩治未出台之前,女性学会如何自我保护自己显得犹为重要,在日常生活中,不但要懂得如何应对性骚扰,还应学会如何预防性骚扰在自己身上发生。
第六节 性骚扰行为产生的原因
从行为本身出发研究性骚扰问题只能了解性骚扰的表象,要探讨性骚扰的实质,不得不研究性骚扰行为产生的原因,为什么哪些人会去骚扰他人?
对于性骚扰行为产生的原因,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学说。
1、自然生理说:这种观点认为,性骚扰产生的原因在于人们之间的一种天然的、生理上的性的吸引。因此,这种理论又分支为荷尔蒙模式说(The Hormonal Model)和进化适应模式说(The Evolutionary Model)[63]自然生理说的特点是从生理学和医学的角度解读性骚扰。其主要观点是建构于一系列的生理学和医学的假说上,这些不同的假说,都拒绝认为性骚扰是一种制度性和结构性的不法和歧视,认为所谓的性骚扰一般而言只是正常的、无害的,最多是异化的行为和方式,近乎是一种对异性的追求行为,法律一般情况下不应对此进行干预。因为这是人之天性和本性的反应,法律的干预往往是徒劳的。这种理论对司法活动也产生一定的影响,美国的法院在20世纪80年代前,对性骚扰案件的态度反映出这种理论的影响。当时,法官们一般认为:性骚扰只是私人的私生活问题,法律不便插手。这种理论为女权主义者所诟病,认为这是大男子主义和企图强化男权统治的自我辩护,是对性骚扰的保护和纵容。
2、织结构说(The Organizational Model):这种主张认为,是人们所处的企业、校园等社会组织的制度、结构和程序为性骚扰提供了发生的便利。这一理论后来分为两支,即性别角色溢出说(Sex-role Spillover theory)和组织权利说(Organizational Power)。[64]其主要观点是,在以垂直的分层化管理为特征的组织结构中,由于各人所处的权力位置和地位不同,个人可能利用其权力和地位优势,从其下属身上强行索取性的利益,以满足其性的需要。在显示生活的各 种组织结构中,往往是女性处在权力结构较低的层次,所以往往成为典型的性骚扰的受害者,当然,少数男性处于权力结构的底层时,也可能例外地成为受害者。这一理论的产生是上世纪中期兴起的女权主义的结果。其最根本的特征和最大贡献在于创建了这样一个公式:性骚扰就等于性别歧视。组织结构说后来成为西方国家中关于性骚扰的主流观点,并由此催生了一系列的保护两性平等权利的专门法律,性骚扰也从此上升为受人关注的法律问题。
3、社会文化结构说(The Sociocultural Model):社会文化结构说和组织结构说都是女权主义运动的产物,不同的是,社会文化结构说是把性骚扰放在整个社会文化背景中来考察,其观点更为激进,带有激进女权主义的特征和色彩。这一理论认为,性骚扰是两性之间在社会中更大的权利配置不平等和地位不平等的集中表现。由于女性在整个社会中处于服从和下属的劣势地位,性别本身就是划分骚扰者和受害者的唯一标志,因此,性骚扰就是对女性的歧视,而且不是对某一个体的歧视,也不是对某一团体的歧视,而是对整个女性的歧视。社会文化结构说反映了麦金侬和德沃金为代表的激进女权主义的观点,她们的观点甚至把两性之间的性关系本身作为攻击的目标,认为异性性交就是对女性的奴役、贬低、玷污和压迫,人类要实现普遍的和平,首先就要结束性交。[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