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关于“权利与权力”。该书认为,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原始渊源与基础,权力来自权利,权力应当为权利服务并受权利的监督。特别是,该书创造性地提出了“以公民权利制衡国家权力”和“以社会权力制约国家权力”的原则。[15]这两个原则的提出,突破了单一的“以国家权力制约国家权力”理论的局限,从外部找到了制约国家权力的途径,同时为当前社会主义权力制约理论的研究开辟了新的思路。该书还对“权利推定”理论进行了论述,提出当前强调“权利推定”,有利于扩大公民权利的领域,完善权利立法,并防止公民应有权利受到不法侵犯。[16]而对于我国传统理论认定的“集体权利高于个体权利”的原则,该书也提出了独到的观点,认为个人权利不容否定。[17]“权利与权力”是法学的基本范畴,这些创造性的论述对于推动法理学,乃至于各个部门法学的转型与重构都有着的较为直接的理论意义。
5、关于法社会化与法治社会。该书提出,法治国家是国家机器的民主化法治化,法治社会则是全部社会生活的民主化法治化;法治国家要以法治社会为基础,法治社会的形成也需要法治国家的主导。该书还展望了法与法治的未来走向和发展变化的趋势——即由以国家立法、执法为主,到逐渐辅以社会的多元立“法”和执“法”;从国家的单一法制为主,辅以社会规范的双重体制,最后逐渐发展为以社会规范为主,而国家法制缩小影响而终至消亡。[18]从而也就从根本上揭示了法作为国家单向控制社会的工具,向国家与社会双重自控与双向互控的工具转变的发展趋势,以及人类社会将由逐步实现法治国家,向最终形成法治社会前进的历史发展规律。应该可以说,此观点不仅在法治社会这一问题上开创了理论探寻的先河,更为重要的是“这一观点犹如一束闪耀着思想光芒的光束为法理学乃至于整个法学的发展找到了光辉的彼岸”。
总的来说,中国法理学的转型与重构是一个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对传统进行系统性的反思,对转型社会的实践问题给予主动解释与回应,并且科学地选择未来发展道路的长期过程。《精义》这部著作紧扣时代脉搏,以全新的思维提出了一个新的“正义与自由法理学”理论框架,为中国法理学的转型与重构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角。但是,要最终实现中国法理学“质的飞跃和升华”,建立既立足于中国法治实践,又吸纳世界法律文化精华,并体现时代精神的中国法理学理论体系,我国法理学界还有必要进一步展开全面而深入的研究。
【注释】作者简介:张辉,男,1972年出生,湖南长沙人,中南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周永坤:《〈法理学精义〉专家评论》,载郭道晖:《法理学精义》,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11月版,第1页。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77页;《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4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漆多俊:《权力经济向法治经济的转变——兼论转型时期法律的控权使命》,载《经济法论丛》(第十一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 吕世伦、文正邦主编:《法哲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2月版,第469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71页。 郭道晖:《法理学精义》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11月版,第38、61、4、5、4、3-4、48-52、94、102-110、174-184、130-139、123-129、394-3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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