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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理学的转型与重构——兼评法理学教科书《法理学精义》

  三、
  彻底摆脱生长于旧的经济政治基础之上的“阶级斗争和统治法理学”的桎梏,重构新的“正义与自由法理学”的理论体系是中国法理学实现历史性转型的具体目标。在这里应该特别指出的是,对于重构“正义与自由法理学”的理论体系这一理论课题,《精义》也进行了较为全面和极富创见的探讨。该书通过对法学论、法本体、法自由、法权利、法权力、法理念、法结构、法效用、法运行、法统治、法社会、法发展等十二个法理学核心理论问题的论述,初步构建了一个“正义与自由法理学”的基本理论框架,并为最终实现中国法理学的转型与重构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石。例如:
  1、关于法和法律、以及法学的研究对象。该书的观点与“法与法律是并用的,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现象”的传统法理学观点不同,认为法与法律是有区别的。法是基于人类的社会本性和社会生产关系的历史发展,由社会自发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客观的社会存在,是“无意识的自然规律”;而法律(立法)则是“法的表现”,是一种社会意识,是国家意识的产物。法学的研究对象不能仅限于研究既有的制定法、判例法和法律现象,同样还应研究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法现象、法规律和人们习俗中、习惯中以及各种社会实践中自然形成与共同遵守的法原则、法理念等等。[11]应该说,该书的这一论述拓宽了法学研究的视野和领域。
  2、关于法的本质。该书认为当前我国法理学界关于“法(或法律)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主流观点,实际上是传统法理学“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观点的一种换装。法的本质应该是“多面性”的和“多层次”的。该书对于当前法理学界关于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的概括也提出了质疑,认为这种概括为了体现法的阶级性,错误地把作为人民的一部分的工人阶级凌驾于作为整体的人民之上,变为来自于人民之外的领导集体,不论其概括的内容与逻辑都是欠确当的。该书还提出,对于法的本质,突出一个“阶级性”,对阶级统治的国家而言固然有其重要性,但把它当作法或法律的惟一本质属性是不全面和不准确的。[12]这些关于法的本质的哲学思考,对于当前我国法理学界进一步祛除“阶级斗争与统治”观念的影响以及简单化、教条化的思维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这些论述也是建构“正义与自由法理学”理论大厦十分重要的前提和基础。
  3、关于人权。该书提出这是一种“人该有之”与“人皆有之”的权利。人权中有些是基于人的自然本性,生而有之的,多数则是随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历史地形成的。[13]此观点既扬弃了自然法学家纯以人的自然本性为依托的“自然权利”论,又强调了人的社会本性的需要和历史发展性;同时还克服了那种把人权等同于法定权利或公民权利的片面性。该书还提出,人权包括社会自在权利和国家法定权利两种可以相互转化的权利存在形式。社会自在权利是非国家法定的,但也是通过社会共同体的公认,具有合理性,从而也取得合法性(合乎社会生活法则和社会正义)的社会存在。它们或先于国家法定权利而形成,或与国家法定权利并存。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法外权利逐渐为法律所吸收,转化为国家法定权利;国家法定权利在一定条件下也有可能返归于社会自在权利。社会自在权利一经法定,既是对社会自在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也是一种限制。[14]人权是贯穿整个法学体系的基石性法学基本范畴,这些创新性的论述发展了人权法的理论,也充实和丰富了中国法理学的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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