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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理学的转型与重构——兼评法理学教科书《法理学精义》

  二、
  当前,我国法理学界对于“中国法理学究竟向何处去?”即当前法理学转型的基本方向这一问题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观点。但是,如果要对此问题作出马克思主义的回答,就必须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原著所论述基本原理出发。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社会对正义的追求是永恒的,正义是历史的产物。一种思想、一个行为、一项社会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只有能够促进社会进步,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才是正义的。[4]所以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必须有自己的正义追求。其次,马克思主义的最高命题是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马克思主义所确认的法的本质就是自由——“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5]。所以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也必须最终以自由为依归。但是,长期以来这些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却由于种种原因被人们所忽视了——人们更多的是强调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以及阶级社会里正义的阶级性,却很少正面涉及对人类社会所共同具有的正义的追求,以及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对马克思主义的时代性误读,也是我国法理学界部分学者一直难以走出“阶级斗争和统治”的思维定式,摆脱“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的束缚,对法理学转型的基本方向存在着差异较大的不同认识的根本性原因。总之,如果实事求是地把握马克思主义的核心理论,就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马克思主义法学就是追求“正义和自由的法学”,当前中国法理学的转型也必须以正义和自由作为最根本的追求和最终的依归。
  应该指出的是,《精义》这部著作对这一马克思主义的法学观点进行了较为全面和深入的阐述。例如,该书的扉页引用了魏德士《法理学》中的一段话——“如果说,黑格尔的一般哲学理论记录了‘对时代的思考’的话,那么,法哲学和法理学通常反映了当时人们对那个时代的正义的思考”。书中还指出,法理学是一门追求正义的学问,法理学者是法的时代精神的思考者,又是时代正义的追求者,肩负着从法理上为国家和人民的正义事业而思考、而鼓呼的理论责任和政治责任。[6]而“自由是法律的灵魂、核心和本质内容”,[7]马克思毕生为之奋斗的共产主义理想就是要建立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所有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时代精神应当是“社会主义自由”。[8]应该说,这些论述实际上也就明确地提出了当前中国法理学转型的基本方向——实现从“阶级斗争和统治法理学”向“正义与自由法理学”的历史性转型。
  此外,法理学是理论与方法的统一体,理论是静态的观点,方法则是建构理论的动态的观点,并非仅仅是纯粹的手段。因此,要实现法理学的转型必须把握科学的方法论。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广纳古今中外人类先进文明的思维成果,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一个强大无比的思想工具,因此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也应该是实现中国法理学转型的最基本的方法论。《精义》不仅对此观点进行了较为深入的阐述,而且还创造性地提出了“方法三部曲”,从而揭示了实现中国法理学转型的具体方法进路。该书提出:“我们要研究和推进当代法学,面临两项任务,一是应当广泛借鉴和吸收古今中外各国的先进法文化的成果;一是在坚持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这个核心与灵魂的同时,使马克思主义的一些原理也现代化。”[9]“现今的任务,首先就是要‘回到马克思’,廓清添加在马克思理论、包括法哲学思想中的迷雾和垃圾,还马克思以本来真实面目;然后以他之后的历史发展、特别是当代的实践来‘检验马克思’,剔除他的理论中已过时的或原本就判断失误的(如对世界革命同时发生的预期、对资本主义生命力的过低估计),或带有空想痕迹的某些具体结论(如对未来国家和法的‘消亡’前景的过于简单化预测等等);进而结合人类文明的当代实践来‘发展马克思’。”[10]从学术意义上而言,这一对于方法论的创造性论述,不仅对于法理学研究,而且对于整个中国法学乃至于社会科学的研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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