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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经济分析

  为了更直观的分析集资诈骗罪犯的经济决策,下面我们结合图3来分析:
  当预期的惩罚CD线超过图3中的OW效益线时,预期刑罚惩罚成本高于其犯罪效益,行为人预期实施集资诈骗犯罪会使其境况变得更糟。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理性的犯罪人,又是经济人,是追求效益极大值的主体,因此,当他判断其预期刑罚惩罚成本高于其预期犯罪效益时,实施集资诈骗犯罪反而得不偿失,即其实施犯罪将会无利可图。因而集资诈骗罪犯极可能放弃集资诈骗犯罪行为。但如果当预期惩罚CD线下移到OW效益线下方,即变成EF惩罚线位于其最佳效益OW线之下时,情况则不同。因为图3的EF惩罚线与OW补偿线相交所形成的弧形区间是集资诈骗犯罪严重性的起点为x1 和上限为x2的区间。在这一区间中,集资诈骗罪犯实施犯罪所获得的犯罪效益大于所付出的预期刑罚成本,在这种情况下,犯罪是有利可图的,这样作为理性人的集资诈骗罪犯最有可能作出犯罪的决策而实施集资诈骗行为。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并不是意味着罪犯实施任何严重程度的集资诈骗犯罪都可能获得犯罪的净收益,其所实施的犯罪的严重程度必须控制在超过一定的最低限度但又低于一定的最高上限之间,才能产生犯罪净收益。那么为什么在这x1和x2之间实施集资诈骗犯罪是有利可图的,并且在x1之下或x2之上情况又是怎样呢?并且其获利最大的罪行的严重程度是多少呢?
  从图中我们可以精确地看出集资诈骗罪的罪犯可能实施的犯罪的严重性不可能低于图中起点x1和超过其上限x2。因为作为一个理性的而又经济的集资诈骗犯罪主体,虽然预期惩罚成本随着犯罪的严重性的程度的降低而降低,但是,罪犯的预期犯罪效益也随之减少,此外,由于国家为了获得应有的刑罚惩罚效益,其刑罚量的投入水平也一定保持某一最低水平,而不管罪犯的犯罪效益是否极小或者等于零,而且惩罚的概率也并不是随着犯罪的严重性的降低就必然地降低,所以即使集资诈骗罪的危害程度较低的时候,其预期的刑罚惩罚成本仍然维持在相当水平上,并且高于罪犯的犯罪效益,在这种情况下实施集资诈骗罪是无利可图的,因此理性的犯罪人是不会实施犯罪的。而上限x2 也不是毫无限制的,存在着最高的犯罪效益上限。因为随着集资诈骗犯罪严重性的增加,必然导致国家刑罚严厉性的加重和惩罚概率的提高和惩罚及时的发生,这样集资诈骗犯罪严重程度的增加就必然会导致预期惩罚成本的增加,在一定情况下一定会出现预期惩罚成本高于预期犯罪效益的情形,从而使预期刑罚惩罚成本的总体水平大幅度提高,即形成上限x2,从而使集资诈骗犯罪的净效益出现负数。[6]那么自然实施集资诈骗犯罪将是无利可图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理性的集资诈骗决策者将不会进行集资诈骗行为。因此作为理性的集资诈骗犯罪者,为了获得更多的犯罪效益,必然将其犯罪行为控制在其所导致预期刑罚惩罚成本的增加所形成的新的预期刑罚惩罚成本的总水平低于预期犯罪效益增加所形成的新的预期犯罪效益的总水平之内,即图中的x1和x2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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