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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经济分析

  横轴P表示破案定罪的概率,纵轴C表示犯罪的惩罚确定性或犯罪的惩罚成本。从图也可以看出随着破案定罪概率P的增加,犯罪的惩罚成本也提高,暗含集资诈骗罪的惩罚性成本的大小与惩罚概率成正相关。即惩罚概率大,惩罚性成本也就相应大,反之,则小。因此如果对集资诈骗犯罪破案定罪可能性越高,犯罪成本就越高,这样,犯罪分子的收益就越低,犯罪效益也就低,那么就自然减少了作为理性人的集资诈骗犯罪的发生。因此如果我们要减少集资诈骗犯罪的发生,能够通过提高惩罚的确定性,以减少其犯罪效益来控制犯罪的发生。
  犯罪收益是指犯罪人通过从事犯罪活动中能够获得的有形或无形的利益。其中包括物质的和非物质的利益,如金钱、地位、感受等犯罪收益。但在集资诈骗犯罪中的犯罪成本主要是指的一种能用货币衡量的物质上的收益。它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是个人收益。我们用I1表示犯罪者的个人收益。对于集资诈骗犯罪者本人,其个人收益就是犯罪所得的收益,主要是财产利益,用m表示。P1表示破案定罪可能性,1-P1则表示犯罪分子的成功率,则有:
  I1=m(1-P1)           (1)
  二是社会收益。社会收益用I2表示,由以下几项组成:(1)惩治犯罪人所获得的秩序和正义,用J表示,但是难以量化;(2)执行财产刑的所得用M表示;(3)执行自由刑,指罪犯在狱中从事生产劳动所创造的产值,用R表示。则犯罪的社会收益可表示为下述的模式:
  I2=P1×(M+R+J)         (2)
  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收益用I表示,则:
  I=I1+I2            (3)
  通过把(1)和(2)代入(3),得
  I= m(1-P1)+ P1×(M+R+J)
  集资诈骗犯罪的犯罪效益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集资诈骗犯罪行为并顺利完成而实际产生的对行为人有益的净非法利益,它主要体现为财产性利差或称经济利益。[4]它不仅强调犯罪行为的实际收益,更强调犯罪投入与实际的收益之间的比率,把实际投入量作为衡量犯罪效益的重要因素。假设集资诈骗犯罪成本用C表示,犯罪效益用Q表示,犯罪收益用I表示,那么集资诈骗犯罪效益则可以用公式表示为:
  Q=I/C
  通过公式我们可以看出集资诈骗犯罪效益与其犯罪收益成正相关,与其犯罪成本成反相关。即集资诈骗犯罪的犯罪效益随着犯罪收益的提高而增加,随着犯罪成本的提高而减少。作为理性人的集资诈骗犯必然对其成本、收益进行考虑、分析和计算,他要想获得其犯罪效益必须使其犯罪收益大于犯罪成本,这样他实施的犯罪行为才是合算的,也只有这样集资诈骗行为才是有犯罪效益的。一般集资诈骗者提高集资诈骗罪的效益通常有以下途径:一是在其犯罪收益不变的情况下,降低其犯罪成本;二是在其犯罪成本不变的情况下,增加其犯罪收益;三是在其犯罪收益和其犯罪成本呈相同方向变化的情况下,犯罪收益增加的幅度大于犯罪成本增加的幅度,或其犯罪收益下降的幅度小于其犯罪成本下降的幅度;四是在其犯罪收益和其犯罪成本呈反方向变化的情况下,其犯罪收益提高而其犯罪成本下降。[5]因此,我们要预防或减少集资诈骗罪的发生必须通过减少其犯罪的效益的方法来进行。但理性的集资诈骗者总是通过综合的方式,利用各种方法增加其犯罪收益减少其犯罪成本,从而提高其犯罪效益。因此,我们也要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降低其犯罪收益,正所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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