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道学思维的意义
作者曾在《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中提出以《道德经》为主体的道学哲学本质上不是辩证思维,而是体现了一种天人合一的整体的像思维方式。虽然从形式上看,其中有许多辩证法的观点,但这只是一种表象,因为我们还可以从其中得出其他形式的逻辑结论。我们认为道学的“道思”,或者“象思维”实际上是指在人们运用这些方法之时需要耳无听,眼无视,不受一切非本质的感官以及外在的现象(历史、理想)的干扰,只使用自己的当下的大脑和身心进行纯粹的无意识-意识的思维、感知——通过非理性无意识达于理性意识的清晰直观;这其实也是和现象学的思维方式一致的。正如西方形而上学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而发生了欧洲人的精神危机,中国道学的现代发展也十分需要各种形而上学逻辑、辩证逻辑等逻辑方法作为传播、解析的理论工具。道学的“象思维”与“逻辑抽象思维”具有互补性。实质上,人类思维本来没有这种绝对的差异和对立,只是中西方思维或者不同的科学思维方式各有偏重而已。作者认为使中西方思维方式契合的关键点就是“现象学”与“道学”的有机融合。在这里,可以产生完整的人类思维图像,从而彻底消弭中西方常规思维模式的根本差异,这样,我们将迎来一个人类思维的新时代,中西方文化的隔阂将最终在本质之处消失。【1】另外,中国学者张世英在《哲学的新方向》一文中认为,胡塞尔的现象学要求专注于事物本身,即要求达到事物在直观中出场的本来的样子,而不允许别物闯进事物本身,不允许别物作为中介来说明事物,此即胡塞尔所谓作为严格科学的哲学之第一原则。旧形而上学囿于“主体-客体”的模式,坚持有外在的对象,而外在的对象之存在与其出场-出现是有区别的,即是说,存在的东西不一定出场、出现于经验中,而现象学则排除出场以外的外在存在、外在对象,现象学所讲的对象只是意向性的,而非外在的,所以现象学认为,存在(对象)就是它在意向性地出场中所表现的那样,而没有什么不在意向中出场的所谓独立存在。可以说,出场的、 显现的东西以未出场的、隐蔽的东西为其根源或根底。这里的根源、根底不是旧形而上学所讲的抽象的本质,而仍然是现实的、具体的东西,是作为当前出场的东西的背景、作为隐蔽的东西的现实具体事物。哲学的最高任务不是仅仅停留于达到同一性或相同,而是要达到天地万物(包括在场的与不在场的,显现的与隐蔽的)之相通相融。通过什么途径才能达到这个目标呢?这就不能单靠思维,而要靠想象。【2】我认为,张先生也看到了辩证法的不足,只是如果这里的想象被看作“象思维”就更加准确了。想像具有综合功能,既可以分解整体,也可以将整体分离;既可以超越时间性,也可以超越空间性;既可以分裂时空,也可以统一时空。一句话,想像具有最强大的自由度,想像是彻底的虚无化过程。因此,想像既可以符合逻辑,也可以无逻辑。这样,我们发现想像与象思维完全不是一回事。象思维不是想像,它是活的理性,是一种独立的思维方式,是情理交融的大理性,大智慧,是人的完整精神的表达、显现过程和在场,是人在身心合一,天人合一的境界中达到的知道、觉悟。象思维是一切认识的真正起源,真理的原种,是创生性的认识。在《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中作者认为《周易》本质在思维方法的科学性,是科学哲学,也是重要的方法论。它的卦图本身属于源发性智慧,人们对它的阐释是智力、应用、技艺;卦象思维说明我们的祖先精神与天地弥合紧密,思维方式自然、简单、清晰,“象思维”能力发达,伟大的智者将可以常见的形象固定下来,并且与现实生活结合,然后分析指导人们的各种社会实践和科学实践。通常人们认为卦象思维是形而上学的经验归纳思维方法,其实不会完全如是,其生成过程必然包括高度抽象的“象思维”过程,然后才逻辑化的确定了卦象序列和解析卦辞的逻辑性内容。而《周易》的所谓占卜,不过是认识的宗教化手段,只是借以说明认识的源始性,知识生于信,成与新;这是中国古代文明的最伟大的宗教性智慧,即宗教自然化,是弘扬大道,天人合一的伟大方法;这是一种真正的源始性科学认识,完全不是神秘主义,不是人们以为神仙上帝学说,不是虚无性的宗教,更不是后世民间文化中产生的封建迷信垃圾。在作者看来,法治图象是人类社会关系的本质图像,其中实在是有道性真理的支配。【3】
我们认为,“象思维”与现象学的本质直观一样是科学的思维方式之一,道学与现象学具有高度一致性,现象学可以成为存在主义哲学,或非理性主义生命哲学之父,也是一种超理性哲学,或者道学思维的最佳现代诠释哲学。我们是运用这种道学或者现象学思维方法来剖析黑格尔的思辨主观法思想的。通过这种剖析,我们可以看到另外一种真正的道德法景象。为了正确认识思辨主观道德法与道学道德法的关系,我们需要对二者仔细加以对比;这是作者写作本文的目的。因此,本文首先要再次申明的就是道学不是辩证法。虽然其中包含着辩证法逻辑,但它是一种局部视域的主观认识,是对道学的形式化诠释结果。这里却是要运用道学思维方式对黑格尔的主观法理论进行综合批判,并且在最后彻底化解辩证的主观法为弃物。
3、大真理观的发现
1)在对立中不能认识真理。如果说一切规律不是主观的,那么规律同样也不是客观的。辩证法中所谓的客观真理,即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的认识是一种简单、粗暴的结论。没有不变的规律,日月星辰乃至宇宙都不是永恒不变的;另外,一切真理都与认识主体有关,在存在-存在者整体场域上与主体无法分割的——即在真质场上的同一性;一切规律都是具体的,离不开与之切合的主体的自明性,二者相互激发而显现、发生作用;一切规律都是人带来的,都是意识,而意识与无意识、物质(身体)是统一体的三维。这不是唯心主义或者唯物主义,也不是形而上学或者三维辩证法,而是四维世界的认识(高级辩证法或者道识)。真理就是四维世界的存在-存在者整体场在真质之显现,这就是“大道德”,就是主体直观的真质场在。传统形而上学认识假设的本质是存在场的结构之一维,不是完整的现实的实存。所以我们说,真理不在对立中诞生,也不在虚无中诞生,真理是在人与世界同一场之中显现的。任何单一性(纯主观或纯客观)都不能产生真理。而对立统一只是道识的谬误表达,属于僵死的过去,是生命的代谢物,或者说是无生命的木乃伊。一切脱离主体和脱离客体一样都是分裂,在其中不会有真理,不会有自由,只能是意识的幻象和纯粹的主观化。
2)认识是分层次的。如果说辩证法是一种教条主义的演绎思辨方法,那么一般形而上学类似于经验主义归纳思维方法。一般来说,人类思维史上存在着这样的认识发展途径,即宗教-哲学-科学-艺术递进又循环的运动轨迹。相应地,认识论就存在着形而上学-辩证法--现象学-道学科学这样的循环发展途径。在这里,道学是艺术化的科学,是辩证法之父,且又超越了辩证法。可以说,辩证法没有思维的艺术灵魂,是一种机械逻辑,是把人的理性的绝对化、美化、形式化的方法。事实上,人的行动不仅仅决定于辩证法之类的理性逻辑,还决定于不变的天道人心非理性的逻辑。人心是整体的,是理性、非理性和反理性意志的和谐系统,是与物质世界(万有)统一的整体,只有在这种整体场域中,才能确立真实的意志和行为的正确坐标。我们认为不同层次的认识都有相对的真理性,现象-本质-实质-真质四维存有结构实际上也体现了认识发展的不同层次。具体来说,此是此,彼是彼,形式同一律;亦此亦彼,初级辩证法法;非此是彼,中级辩证法;无此无彼,实质同一律,高级辩证法。下面我们简要概括四个层次的认识发展途径和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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