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痞霸犯罪的成因及对策

痞霸犯罪的成因及对策


王效贤


【全文】
  痞霸犯罪是指那些具有一定组织形态的纠合性、结伙性犯罪中的流氓恶势力犯罪,是团伙犯罪的特殊形态。近年来,痞霸势力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群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稳定,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当前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严打整治斗争中,流氓恶势力犯罪被确定为严打重点。为了推动这次斗争向纵深发展,笔者拟结合实际,对长期以来严重影响群众生活安宁的痞霸恶势力犯罪滋生蔓延的成因进行剖析,以求从根本上遏制此类犯罪的产生和发展。
  一、痞霸犯罪的现状及特征
  近年来,痞霸犯罪活动在城市市区比较猖獗。他们有的为争揽建筑工程、垄断市场结伙滋事,聚众斗殴;有的插手经济纠纷,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替人催讨债款;有的划分势力范围,收取各种名义的保护费,替人摆平事端;有的四处流窜,无事生非,欺行霸市,无恶不作。据统计,自1998年以来,仅临沂市兰山区法院审理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两类案件就有258件,499人,占刑事案件总数的9%,并且犯罪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从犯罪分子的年龄结构来看,60%以上痞霸犯罪为25岁以下的青少年团伙犯罪。
  纵观近年来审理的痞霸犯罪案件,从中不难看出痞霸组织所具有的以下特征:
  其一,组织形态的纠合性和结伙性。痞霸犯罪为聚众性团伙犯罪,由于各痞霸势力内部结合的紧密程度不同,在组织形态上表现为不同程度的纠合性和结伙性。各痞霸团伙之间发展也不平衡,有的组织严密,成员固定,带有某种程度上的黑社会性质。他们一般从事抢夺建筑工程转包或垄断市场等牟取暴利,巨额经济利益的诱惑,使他们经常发生械斗、火并。其作案一般都有预谋和分工,且手段残忍,其成员带有严密的结伙性。有的痞霸组织则比较松散,作案时通常没有预谋,具有盲目性。其团伙成员也不固定,有的召之即来,挥之即去,作案时也往往一哄而起,一哄而散,带有很大的纠合性。他们一般从事替人催讨债务、敲诈勒索或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成员极不稳定,容易分化。
  其二,团伙成员的复杂性和常变性。从痞霸团伙的内部结构看,一般由痞霸组织的头子、痞霸组织的骨干分子和一般成员所组成。痞霸组织的头子在痞霸犯罪组织中起主导、组织、指挥作用,他们一般被称为“老大”,具有相当的“权威”。他们有犯罪经验,在具体的犯罪中,往往并不直接参与犯罪,而是通过组织、策划,指挥其他成员积极参与,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在公安司法机关进行查处时,很难掌握痞霸头子的犯罪事实。在痞霸犯罪活动中出力最多的是痞霸组织的骨干分子,他们是许多具体犯罪活动的直接实施者,在行凶、杀人、打架斗殴等犯罪中都是不怕死的亡命之徒。除痞霸头子和骨干分子外,在痞霸犯罪团伙中还有数量不等的普通成员和新吸收入伙的成员,他们虽然都自愿听从痞霸头子的指挥,自觉参与痞霸团伙的犯罪活动,但在痞霸团伙中不起主要作用。在一定条件下,痞霸组织的成员会发生分化,其地位和位置也可以发生转换,具有常变性。
  其三,活动范围的区域性和行业性。痞霸组织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和行业性,其作案范围一般相对固定,有些痞霸组织还划定地盘,在该地盘内强取豪夺,不容他人染指。在痞霸组织的势力范围内,其成员多为该地域的流氓地痞无业者,外来痞霸成员如果不加入当地的痞霸组织,就很难在该地盘内立足。如果外来痞霸组织到该地盘内作案,就会受到该团伙的攻击报复,团伙之间常因地盘问题发生冲突,甚至火并。痞霸组织除划分势力范围外,往往还具有很大的行业性特点,有的痞霸组织垄断建筑建材,不断为抢夺建筑工程发生争斗,有的则独霸餐饮、娱乐、服务业,收取各种保护费,有的则专门从事为他人催讨债款、帮人站场的勾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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