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及其民法保护
王效贤
【全文】
一、肖像权概述
肖像,是指以绘画、照相、雕塑、录像等物质形式再现出来的自然人的形象。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1]肖像权的客体是肖像,其法律特征为:1.肖像是以自然人面部为中心的形态和神态的客观表现。肖像的表现形式不一,图画、照相、录像、录影、雕塑等均可,但以人的面部为主,且肖像所反映的面部形象应当清晰、真实,故判断某种特定的外部形象表现是否构成肖像,应以人的正面的面部为中心,但如果表现侧面或其他部位,而社会上一般人均能判断出所表现者为何人的,同样也构成肖像,即是否构成肖像,应以社会一般人能否辨认为标准。2.肖像具有物的某些基本特征。具体表现在:第一,肖像须以一定物质载体表现出来,与肖像人相脱离而独立存在。肖像是自然人外貌形象的再现,它必须固定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它不必依赖肖像人而存在。第二,肖像须固定在物质载体上,能够为人力所支配。第三,肖像经物质载体客观再现后,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肖像与自然人的身体相脱离,被人力所支配,能够为人所使用,因其使用而产生一定的财产利益。3.肖像是自然人人格利益的体现。尽管肖像属于造型艺术,但透过各种丰富而具体的艺术表现形式所展现的肖像的实质内容,则是肖像人的精神利益。法律之所以要对肖像予以专门保护,主要是为了维护这种精神利益。[2]
作为自然人人格权的一种,肖像权除了具备人格权所共同具有的绝对性、专属性等特点外,还有两项重要特征:其一,肖像权的主体只能是特定的自然人,法人等团体或社会组织无法拥有肖像权,因为肖像是自然人形象的外在表现,反映的是自然人的外部生理特征,只能为自然人所享有。其二,肖像权具备更多的财产利益,这种物质利益是由自然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转化而来,因而不能脱离自然人的人格权属性。
二、肖像权的内容
关于肖像权的内容,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种观点认为,肖像权主要有形象再现权与肖像使用权两项内容。[3]第二种观点认为,肖像权的内容有三项,即制作专有权、使用专有权及利益维护权。[4]第三种观点认为,肖像权的内容为摄制权、展示权及使用权。[5]
我们认为,肖像权体现了自然人的人格利益,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人格权,因而肖像权的主要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