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肖像制作权。肖像的制作,是指通过造型艺术手段将人的外部形象表现出来,并固定在某种物质载体上。肖像制作权实际上是指自然人决定是否制作、以何种手段制作自己肖像的权利。肖像权人可以制作自己的肖像,如自拍、自绘、自塑,也可以授权或委托他人制作,如照相、雕塑、绣制、录象等。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制作他人肖像。
2.肖像使用权。即自然人有权决定是否使用、如何使用、由何人使用其肖像,并通过肖像的利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利益,任何人不得干涉。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其肖像,有权使用其肖像的人也不得违背肖像权人的授权使用其肖像。
3.利益维护权。即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恶意非法毁损、玷污、丑化自己的肖像,当他人侵害自己的肖像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害的发生和扩大,有权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其人格利益和物质利益的损失。
三、肖像权侵权及其民事责任承担
由肖像权的内容可知,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一是未经许可而制作或使用他人肖像。二是恶意毁损、玷污、丑化他人肖像。
(一)未经许可而制作或使用他人肖像的侵权行为
这主要表现在侵权人未经肖像权人许可,制作、使用、或者制作并使用其肖像。如前所述,制作就是通过造型艺术手段将人的外部形象表现出来,并固定在某种物质载体上。肖像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所体现的基本利益是权利人的精神利益。法律保护自然人的肖像权,最主要的也是要保护肖像权所体现的这种精神利益。未经肖像权人许可制作其肖像,侵害了肖像权人的专有权利,对其人格独立、人格尊严等精神利益造成伤害,因此制作即使不予公开,也同样会侵害肖像权人的专有权利。使用他人肖像,就是以一切可以再现自然人形象的造型艺术形式对他人肖像予以利用、公布、陈列、复制、销售等行为。使用他人肖像,只能在权利人许可的范围之内,超出授权范围而使用他人肖像,仍然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未经许可而制作或使用他人肖像构成肖像侵权行为还须缺乏正当理由。行为人未经许可而制作或使用他人肖像,如果具有正当理由,则可阻却违法,从而不构成侵权。[6]
我们认为,具备了未经许可而制作或使用他人肖像及无正当理由两项要件,即可构成肖像侵权,而不必强调“以营利为目的”。我国《
民法通则》第
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该条规定了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实际上是使非以营利为目的的肖像权使用行为合法化,是对肖像侵权行为的放纵,不利于对肖像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