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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使用权物权化建构的二元思路探讨

  具体而言,经济发展性土地上建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其配置应以市场化为原则(建议建立土地价格评估制度),其运行效果以效益最大化为评判标准(建议建立最小农场制度)。
  2. 其主体资格应作如下限制:一是须具备相应的农业生产能力,生产能力的条件根据具体承包项目来确定;二是承包人原则上应为社区内成员,社区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须经村民会议2/3 以上成员或者2P3 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在同等条件下,社区内成员享有优先权。
  3. 其权利构造为:(1)为农业用途,占有、使用、收益权。(2)转让权,包括出租、出让、互换与入股。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财产性权利,适应农村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农村社会结构的逐步转型,可作为市场交易的标的。对土地资源极其稀缺、土地经营格局相当狭小的我国来说,如此规定的巨大经济意义更不可低估:农村有限的技术、土地资源得以优化,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得以有序开展,等等。适应土地使用实践中权利转让的多样性,出租、出让、互换与入股皆应规定出来。有些人只赞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租、入股,而反对出让这种形式,显然是没有认识到,出租与入股虽然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但农民的“离土不离乡”(两栖农),在根本上并不能实现土地资源的彻底优化。(3) 继承权、抵押权。被继承人如在承包期内死亡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土地,但是,如果被继承人已彻底离农(取得城市户口并从事非农产业的),其应继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依照有关规定出让给他人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出让费归其所有。以竞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作为抵押权的标的,该抵押权原则上不受限制。之所以如此,在于抵押权是现代社会融通资金的一种良好机制,发展资金相当匮乏的农村没有理由不采用此机制。(4) 权利转让原则上应在社区内进行,转让于社区外成员的,在同等条件下,社区内成员享有优先权。
  4. 其期限视承包经营项目的不同应有所区别,用于多年生作物(果林业、畜牧等) 的土地承包期限为50 年,经营粮食作物、水产养殖的承包期限以30 年为宜。之所以如此,在于我国农业尚处于快速转型阶段,人地关系一旦凝固化,会给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带来不必要的障碍。
  社会保障性土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须遵循以下做法:
  1. 公平是其首要价值目标,在保障社会公平的前提下,发挥土地的经济价值。为此,其取得应采取社区内成员人人有份的平均分配制,其功能旨在维护农民的基本生计与农村社会秩序。为防止村干部为掌握更多的可供自己支配的资源、不顾客观情况和农户意愿强制推行两田制,应对社会保障性土地(口粮田) 的下限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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