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上述特征,对农地的使用产生了深刻影响。一是农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均分性。而该性质完全掩盖了土地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资料的性质,土地被等同于一般财产而平均分配,限制了农业生产资料的优化配置。二是农地使用权因社区人口变动调整频繁。因农地是一种重要的社会保障手段,人口的增减使农地面临着调整的压力。三是农地使用权主体的社区性。四是因农民与其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同于土地私有制下地主与佃户之间的对立关系,农民以无偿方式取得土地权利被认为是合理的。
总之,在二元社会结构的根本制约下,农民在收入、社会身份与生活境遇上未根本改变时,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直接关乎农民的基本生存,其重要性无庸置疑。另外,集体所有制所衍生的农地社区性,也决定了农村利益格局的分散性、独立性。再加上土地关系从古至今一直是农村社会关系的核心。在此特有的国情下,我国农地使用权利的物权化建构显然不可能照搬其他国家的模式。
二、农地使用权物权化建构的二元思路
二元农地结构是我国农地在二元社会结构下因农民寻求就业和生活保障而自然形成的一种独特的土地存在状况,这种农地结构的存在,虽然必然会毁损农地原有的经济发展功能,在人多地少国家,必然会对该国农产品的有效供给构成潜在的威胁;但是,理性地分析,只要二元社会结构没有被城乡一体化的社会现实所取代,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没有被基金式的社会保障制度所取消,农民在社会身份、就业等方面依然同市民存在较大差异,二元农地结构就有其依存基础,其存废就不是一个以个别人意志、感情为转移的问题。应当指出的是,此所谓的二元农地结构既代表了一部分农村农地使用的真实情况,又是理论对现实抽象之结果。具言之,二元农地结构在现实中基本呈现出两种形态:一是在实行两田制(口粮田与责任田) 的地区(二元农地结构的典型体现)、荒地使用权拍卖的地区(荒地与耕地)。二是农村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如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地带) ,在以工补农、工农并行发展的经济机制下,农地的经济发展功能处主导地位;在广大中西部地区,土地依然是农民安身立命的基础,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较突出。这二者在抽象上构成“二元”。
当然,经济的快速发展会带动二元农地结构样态的变化,但是,无论如何,抽象化的二元农地结构一个时段内仍不失其指导意义。如此说来,二元农地结构应成为当前我国农地使用权的建构的理论基础。由于经济发展、社会保障具有迥然不同的价值目标、运行机制,在不同功能的农地上建立的农地使用权显然应当采取相异的思路。当然,具体的权利建构还必须考虑农地集体所有制的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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