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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使用权物权化建构的二元思路探讨

  其实,建国以来,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一直为人多地少、农产品供给压力大的人—地—粮紧张关系所困扰。特别是美国人莱斯特•布郎前几年提出未来“谁能养活中国人?”(美国世界观察研究所所长莱斯特•布朗认为,到2030 年,中国的粮食供求之间将出现2. 16 亿吨的缺口,超过1993 年全世界2 亿吨的出口量,即使中国有能力进口,世界上谁也不能供应中国如此巨额的粮食。参见《经济研究参考》,1998 ,(63):30。) 之后,保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实现粮食安全更成为我国农业政策的首要选择。从农村改革对农户经济行为的影响看,虽然农户具有追求收入最大化的行为趋向,但在各种行为选择中,收入稳定的农业生产一般情况下仍为农户所注重[5]。这说明农地的经济发展功能无论是为保障农户的收益或者是实现国家的粮食安全,在我国都举足轻重。
  总之,不同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由于我国社会结构具有二元性,农民为维护基本生存条件,赋予土地更多的社会、经济意义。以经济发展与社会保障为功用的二元农地结构也自然成为我国农地真实写照。
  (二) 集体所有制决定土地的社区性
  从实证分析看,农地集体所有制具有如下特性:一是权利主体的群体性,即集体土地所有者是社区内若干成员的集合,集体经济组织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并非农地所有权主体。而且,由于社区成员并非一个恒定不变的常数,而是经常处于增减变化之中,作为农地所有权主体的社区成员还具有一定的变动性。二是所有权占有的无差异性,意味着集体成员对土地所有权享有完全平等的权利。这就决定了社区内成员无论其年龄、精神状态、生产技能如何都享有平等的土地权利,并且“,土地使用权的公平分配是构成现有农地制度稳定的基础和有效性的重要因素。”[6]三是取得或丧失农地权利的无偿性。首先,社区成员取得农地权利一般是无偿的,这不但表现为社区成员几乎以无偿方式取得农地使用权(目前的集体提留严格说不是依据农地使用关系产生,而是根据社区经济、社会发展及社区管理的需要产生) ,而且表现为因婚姻、生育而新加入的社区成员无须支付任何费用就可自然取得社区成员资格,并以此与其他社区成员享有同样的权利。其次,在广大农村,社区成员一旦退出社区,一般得不到任何补偿。农地集体所有制的这种“无偿而来,空手而去”的特性所造成的现实后果是,由于土地为“恒产”、能保值增值,社区成员即使已拥有稳定的非农就业机会,在不能由农民转变为市民时,其一般缺乏脱离土地、放弃社区成员资格的动力。四是农地所有权主体的分散性、独立性。根据《民法通则》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地集体所有权在全国范围内未有一个统一主体,抽象地讲,农地集体所有权主体有三:其一,村(行政村) 农民集体,具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土地。其二,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其三,乡(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农村实际看,由于我国村落分布广泛,数量众多,所以,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具有广泛的分散性,而且基于历史或法律的原因,各个村落都各自独立,一个集体组织的成员若未得到另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不得分享、占有其财产。农村利益格局的分散性、独立性相当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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