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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调制法本体的方法论——组织理论的视角(中)

  需要说明的是我希望读者不要过分关注本文的具体结论,而应更多的关注本文得出结论的方法。得出结论的方法比结论更重要。所谓结论,按照Matz的“定理”,“就是你懒得继续思考下去的地方”。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结论并不重要,结论只是人们为了推出某一具体研究时的一个比较有效而又体面的战术或策略。不会有最后的结论,许多问题都可以继续争论下去。当然对于学术意义上的经济法本体的争论依旧会继续下去,这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
  另外,本文还有以下几个方面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一是,文中为了阐明“经济调制法”有三个切入点作为支撑:(1)从语义上与学术上的区分审视经济法;(2)从人性审视经济法;(3)以组织理论作为经济调制法的理论基础。但是这三个方面在归宿于经济调制法时,能否共同支持经济调制法,形成整合证明力,使读者从三个层面,立体式地、更加清晰认识其全貌还很难说。有可能各自相顾,甚至是各自为政之虞。分开来看似乎有道理,汇总起来却有漠糊不清之嫌。
  二是宏观论述的较多,微观考证的较少。提出的问题远多于解决的问题。提出的观点远多于对观点的论述。许多观点论述的不很充分、详尽。给人感觉是抓住了问题的实质,但是又没有进一步阐释。因此关于经济调制法的实质内容难免会给人扑朔迷离之感,有很多疑虑和谜团需要消解。尤其是对学术意义上的经济法的外延的具体内容的界定还较粗糙。这一方面是认识程度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如何表述自己思想的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讲,表述真理比认识真理更难。
  三是以组织理论去建构经济法是否能当其任。主流观点认为,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组织与市场在配置社会资源方面具有互补性,但是二者均是法律规制的对象,而不是反过来调整法律。如果将市场关系简单归结为契约关系,组织关系等同于组织与成员的关系,用调制法与契约法的划分标准取代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那么,世上只有两部法律:契约法与调制法,人类几千年的法律体系是否会崩溃,两大法系是否会接受?法律思维与经济学的思维毕竟不同。在本文的论述过程中,将市场简单的界定为组织的一种形式是否成立?是否要用调制法与契约法的划分标准取代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从哪个角度去构建学术意义上的经济法的学科体系以使得该体系最优?
  如果能有效的回答这些问题,那么本人的组织-调制学说就能完满的成为一家之说了。但是限于水平这些问题现在依旧还只能是问题。这些问题本人还在进一步的思考,对这些问题的进一步的回答只有留待以后的学习与研究了。希望 在不久的将来能为解答这些问题而提交一份完满的答卷。
  
  后 记
  鄙人1999年9月考入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二系(今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从刚接触经济法学时的茫然无措到现在的略有所知,备感学术道路的神圣与艰辛!从入学至今以来的八年,我不断地问自己:“经济法是什么?”许多人认为这不是一个问题或认为这个问题没有什么学术价值。本人在刚接触经济法时也这么认为,但是随着学习的深入与思考的深化,我觉得一方面这是一个很有学术价值的问题,我们对经济法所有问题的解答都无法回避这个问题;另一方面这也是一个很有挑战性的学术问题,自经济法概念产生以来,中外学者为此付出了巨大的学术努力,耗费了众多的学术资源,但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对经济法本体的追问依旧没有结束,或者说对于“经济法是什么”的问题还是人言人殊,学界还没有对此达成一个基本相同的认识。对经济法认识的不统一,一方面使得对经济法的学术交流困难重重,以致经济法学的研究长期裹足不前,因而经济法学被人称为“幼稚的法学中的幼稚学科”;另一方面,经济法学界百家争鸣、百家齐放的研究现状极有可能为新的法学思想的产生提供肥沃的土壤。
  正是基于上述认识,本人一直啃着“经济法是什么”这块硬骨头不放。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本人付出了极大的努力,其过程不亚于一个“八年抗战”!令人欣慰的是本人的努力没有白费,本人对经济法的本体形成了自己的认识。虽然该认识是否经得起历史的考验还很难说,但是本人的学士学位论文与硕士学位论文足以告慰自己的不懈努力。
  本人的学士学位论文题目是《市场缺陷弥补关系与国家失效矫正关系——以国家与市场关系为切入点,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现在读起来不免感觉有些幼稚,但那却是我本科四年的思考结晶,并为本文的写作提供了一个框架与基础。本人硕士学位论文沿着学士学位论文的方向,对经济法的本体继续发起进攻。作为这个阶段的认识成果就是呈现在诸位面前的这样一篇涂鸦之作。
  当然,人类的认识是非至上的,我们无法寻求到最终真理,我们的认识只是某个时空范围内的有限真理。本文是鄙人过去对经济法本体认识的一个总结,也是本人进一步思考、研究的一个起点。如果本文能对其他学者探讨经济法的本体有些许助益,鄙人深以为幸。
  在拙文的写作过程中得到了很多良师、学长与亲朋好友的指点与帮助。如果把他们的名字全部罗列出来,将会是一个很长的单子。囿于篇幅,下面择其要者枚举若干,可能挂一漏万。若有缺漏,敬请海涵。
  首先要感谢本文的指导老师郭富青教授。郭老师担负了很重的科研任务与学术担子,其繁忙程度用“日理万机”来形容不为过,但是德艺双馨的郭老师还是不遗余力的提携后辈学子。他对我的谆谆教诲我将永远铭记于心。本文从选题、资料的收集、撰写的每一个环节,都得到了郭老师的悉心指导与热情鼓励。他严谨的科研精神、正直的人格魅力、渊博的学识及宽厚待人的学者风范深深的感染了我,使我终生受益。
  其次要感谢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其他诸位硕士研究生导师:徐德敏教授、强力教授、郭捷教授、杨巧教授、杨森教授、黄河教授、谢德成教授、义海忠教授、王兴运教授、付瑜教授与戴芳教授。徐老师曾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专业的学科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虽然现已退休,但是他还念念不忘学术与学生。徐老师时常关心、照顾我的学习、工作与健康,给了我慈父般的疼爱。强老师肩负了众多的学术担子,担任了大量的行政兼职,其时间特别宝贵,但是儒雅的强老师从不吝啬在我们学生身上花时间。本人曾因学术问题与生活琐事占据了他大量的时间,对此,鄙人表示衷心的感谢。强老师的提携、帮助使我能够顺利完成学业,进入工作岗位。本人为有这样的老师而深以为荣!郭捷教授在劳动法学方面,杨巧教授在知识产权法学方面,杨森教授在破产法学方面、黄河教授在房地产法学方面,谢德成教授在社会保障法学方面,义海忠教授在经济法学总论方面,王兴运教授在公平交易法学方面,付瑜教授在商法学总论方面,戴芳教授在财税法学方面为我提供了弥足珍贵的指导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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