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晓光著:《中国的道路》印刷本,283-284页。 当然这个“多数”是相当有限的,它排除了广大奴隶、外邦人和妇女。 (英)阿克顿蓍:《自由的历史》(王天成、林猛、罗会钧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13页。 同上,第14页。 如英国洛克沿袭古希腊的民主理论,认为民主就是人民的统治。而人民的统治是通过人民对于政府组成、政府权力行使的同意来实现的,而人民的同意是根据多数决定规则进行的。而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人民的同意是在人民的共同意志基础上形成的,据此,他提出人民主权原则,并认为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主权的实现。 约翰·密尔在《代议制政府》中体现的思想。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体现的精神。 麦迪逊等人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有集中阐述。 亨廷顿:“民主的第三波”,见刘军宁编:《民主与民主化》,商务印书馆,1999年出版,第358页。亨廷顿的书写于1990年,没有包括东欧和亚洲一些国家的变革。 这场反思运动在欧洲的领袖是哈贝马斯、德里达、福柯、波曼、罗兹和德鲁兹。在美国和其他国家的领袖是罗尔斯、哈耶克、沃泽、达尔、德沃金、丹尼尔·贝尔、本·史华慈、理查德·罗蒂、阿玛迪亚·辛等人。上述反思的结果是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民主理论。这就是参与式民主制、自由民主理论和协商性民主制产生的理论背景。法国巴黎美国大学Bearworth教授于2006年5月23日下午与作者的谈话。 到70-80年代,对民主的怀疑和认识上的混乱很大程度上可能是由于民主的扩展,在南美洲、亚洲东南亚和南亚等地民主都有相当不成功的案例。人们提出的问题至少有三方面的:怀疑民主是否具有普适性?民主为什么也带来腐败和秩序的混乱?到底什么是民主制度? 议会民主不能充分代表社会各种利益诉求,不能反映新的、突发性利益要求,导致街头民主。街头民主反映了议会制民主的局限。 荣剑、杨逢春著:《民主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出版,第17页。 同上,第19页。 约翰·密尔著:《代议制政府》,商务印书馆,1982年出版,第102页。 熊彼特的民主理论是二战背景下对民主非常悲观的反映,他认为民主只是公民在选举投票时才体现,选举以后选民就不能制约政府,选民的制约只能在下次选举不投他不高兴的领导人的票。 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95-396页。 罗伯特·达尔:《现代政治分析》,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21页。 Robert A.Dahl,(Polyarchy: Participation and Opposition,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1971) P3. 卡尔·科恩(Carl Cohen)著:《论民主》,第10页。 尔·科恩(Carl Cohen)著:《论民主》,第2章。 (加)马克·华伦:“协商性民主”(孙亮译),《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一期,第14页。 哈贝马斯为这一理论奠基,阿玛迪亚·辛也在朝这一方向试图重新定义民主的本质。在他看来,把民主理解为多数决定的选举机制是及表而不及里,民主的本质是“Public Reason”,可以把它叫做公共理性,或者公共辩论。通过公共辩论,使与社会、国家有关的重大问题达成人民共识,保证所有人们都能参与社会公共事务,不管它是弱势,或是少数。参见黄万盛:“正在逝去的和尚未到来的——皮埃尔·卡蓝默《破碎的民主》中文本序”。 菲利普·施米特等著:“民主是什么,不是什么”,见刘军宁编:《民主与民主化》,商务印书馆,1999年12月出版,第21页-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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