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方向上为完善民主理论做出贡献的是卡尔•科恩,他提出“公众参与”的民主理论,民主就是人民参与政治决策的理论。他说:“民主是一种社会管理体制,在该体制中社会成员大体上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22]。他从政治参与的角度,对民主的性质、实现民主的前提、手段和条件作了系统的阐述。一个国家的民主程度取决于公民参与深度、广度和范围。这种参与不仅是投票选举,还包括立法和参与社会事务的过程。 [23]
民主理论在上世纪后期的发展是“自由民主”理论。乔•萨托利(Giovanni Sartori)在他的《民主新论》中系统提出了“自由民主”的新理论。他说民主只能是“被统治的民主”,即作为统治者的少数,统治被统治的多数这一既定事实下的民主。民主的关键并不在于被统治的多数亲自掌握和行使政治权力,而在于有效制约统治的少数,这样才能防止个人独裁。由于他对代议制民主缺乏信心,所以他提出,实现民主的目标,最基本的前提是确保公民的个人自由,首先是政治自由,从而防止民主走向自己的反面:多数专制。在他看来,没有政治自由的民主,根本就不是民主。他的自由民主理论是从分析古典民主理论出发,如何防止古典民主制中多数人的暴政的弊端作了补救。所以,他提出了以个人自由和平等为基础的民主理论,从而解决了过去民主制长期以来没有很好解决的如何保护少数人的问题。
新近20年来,民主的发展是呈多元化趋势,协商式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理论兴起并流行于欧美就是民主最重要的发展。协商式民主认为,公共事务的决策应通过协商而不是通过金钱和权力的途径进行,而且协商决策的参与度应该尽可能平等和广泛。协商是通过社会价值规范、传统和语言实现社会协调的媒介,以市民社会为制度核心。[24]它强调民主的协商性、协商的平等性、公开性和责任性。协商式民主是对以选举为基础的代议制民主和社会为基础的自由民主的反思和发展。[25]
如果我们对当今民主理论和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则做一总结归纳的话,对什么是民主可以作以下回答:
民主是一种管理体制。其中统治者在公共领域中的行为要对公众负责,这种负责是建立在定期举行的、全体公民自由参与的、公开和公正的选举基础上的;
民主是以多数决定,同时尊重个人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
民主制避免使政府权力集中在某一个人或某一个机构手里,也避免中央政府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地方实行一定的分权和自治,地方政府也必须是对人民开放和对人民负责的;
民主政府充分尊重人民的选择,并在各个政府和非政府的层面上,只要涉及到人民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和和参与权,由人民进行充分协商后再做出决定;
民主充分保护公民个人的自由:民主政府首要的职能是依合法程序及平等的法律保护基本人权,保护言论和表达自由、宗教和信仰自由,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保护人们组织和充分参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机会;
民主政府遵循法治,遵循法律的正当程序,公民权利受司法的有效保护,为此需实行司法独立,独立的、职业化的法官可以自主地依法做出裁决。
民主制度遵循多元化,反映各种不同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生活特点。公民有法律保障的平等表达意愿的机会,多元主义,政治过程是建立在众多交互重叠,自愿组织起来的、自治的私人团体之上的;
民主社会奉行宽容、合作和妥协的价值观念,民主社会认识到,达成共识需要妥协,即使是时常无法达成共识。[26]
可见,民主理论和民主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长期实践中,在不断的反思和批评中发展、日臻完善。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已经不是象反对者所简单化的 “多数决定论”,也不是片面的“选举式民主”,它不仅是一种从国家权力产生,国家权力结构,到公民权利保护的国家制度,也是一种公民享有充分自由,广泛参与社会和公共事务的生活方式。反民主论者把民主片面和狭隘地解释为“多数决定论”和“选举式民主”[27],否定人民参与决策和保障自由等一系列的民主基本原则,如果不是对民主的无知,就是对民主的有意歪曲。
二、对民主功能的辩正
回应对民主的批判,除了要澄清被他们搞混的水,还要清流。就是要对反对者对民主功能和作用的各种指责加以驳斥。这方面有代表性的观点是康晓光教授的“民主祸国殃民论” [28]和潘维教授的破除“民主迷信”。我认真分析了两位教授否定民主的论据,他们有两个基本的共同点,一是在理论上,把民主狭隘和片面理解为少数服从多数。康教授认为,从经验事实看,民主从来就是少数人统治多数人,所以民主从来就是假的,并不值得推崇。潘教授则干脆把民主简单化为“多数决”。由于“多数决”曾带来人类带来了灾难,[29]所以民主是不可取的。二是从实践上,他们认为在当前中国,政治民主化行不通,而且民主化也未必就能有效地解决政治腐败、社会不平等和经济风险等问题。[30]前者是理论问题,需要作些理论阐释,后者则是实践问题,需要更多的实践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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