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相对于白社会,俗话说黑白两道,其实黑白是通过一条暗道相同的,黑社会干一些非法的、秘密的、见不得人的勾当,保护伞身居党政军要职,是主流社会的当权者,有着合法的外衣和生杀予夺的权力。黑社会为了攫取超常非法利益,采用贿金、赂色、办其不能之事,收买、拉扰行政官员,充当保护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条第3项规定: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这种司法解释把“保护伞”特征概括为被收买和被迫或提供非法保护三种非常不严谨,不能很好的反映保护伞的社会危害性,自然也就不能很好的适用法律惩办保护伞了。在现实中,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充当保护伞的,应该严格界定于国家公务员范围,在行为上不能先入为主认定是被动加入黑社会组织,恰恰相反大多数官员利用职权和地位主动加入或者一开始就是主要策划组织者。
从最近几年黑社会犯罪的实践来看,保护伞的确存在,黑社会组织犯罪往往交织着向政府官员居额行贿,拉拢公安、检察院和法院一些身居要职的官员,和其称兄道弟、不分你我,但是有相当数量的案件没有把这些公职人员按黑社会组织共犯处理,究其原因是黑社会犯罪没有严格界定保护伞的法定概念,更没有直接把把保护伞直接修订到
刑法中来,才造成这种尴尬局面。从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有效惩治与防范角度看,要尽快修订黑社会犯罪的具体规定,把保护伞作为犯罪的一个情节,这样有利于深挖黑社会性质组织背后的“保护伞”,有利于彻底消灭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四、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防治
湖南省株洲县“地下110”团伙帮人“出警”、“追债”可谓目无国法、有恃无恐;辽宁省大连、丹东“冬海波涉黑团伙”拥有酒店房产、汽车等资产总值达2.2亿元,靠赌博非法获利1.4亿元,靠组织卖淫非法获利逾千万元的,涉嫌暴力犯罪以及各类刑事犯罪20几起。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已严重危害我国的社会和经济秩序,也是滋生社会腐败的一个源泉,严重扰乱社会安定团结,是建立和谐社会的一种障碍,国家采取“预防为主、打击为辅、专项治理、全民动员”的方式遏制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