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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犯罪论述

  黑社会犯罪除了组织、领导、参加会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罪等本罪以外还可能涉及的常见罪名共46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贩卖人口、敲诈勒索、盗窃、抢劫、偷渡、赌博、伪造货币、行贿、放火、诈骗、贷款诈骗、合同诈骗、保险诈骗、贪污、挪用公款、受贿、非法持有、买卖、运输枪支弹药、虚假出资、销赃、窝藏、包庇、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强奸、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狩猎、滥用职权,组织妇女卖淫、妨碍作证、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故意毁坏财物、妨害公务、非法侵入住宅、贩卖、持有运输毒品、破坏生产、脱逃、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猥亵、洗钱罪。
  二、 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黑社会组织的低级形态,或者说是不成熟形态,毕竟黑社会性质组织已经具备了黑社会组织内在本质属性,在性质上和黑社会组织没有什么不同,没有必要再分别给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黑社会组织分别下定义而应该在理论上统一使用黑社会组织的概念。2000年最高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解释在“保护伞”方面有所不同。主要的区别在于前者把“保护伞”规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备特征而后者仅将“保护伞”定为可选择的可能性的特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趋势法律适用前者较为适宜。
  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黑社会性质组织常由一般犯罪团伙发展演化而来,内部形成帮派体系,制定帮规帮律,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有打手、杀手还有一整套犯罪手段。“人数较多”未规定下限,有学者主张应为3人以上,也有学者认为应在10人以上,一般认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该规定人数下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没必要规定下限。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具有等级森严的层次性,有一整套包括决策层和执行层的组织体系。“领导者”处于黑社会的最高层,起组织、管理、决策、指挥作用。“骨干成员”指积极、主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的人。“组织纪律”指有明确的组织宗旨、口号、公司章程或者宣言,组织内部有严密的分工制度以及恐怖残忍的惩戒纪律等。许多组织内部成员犯罪都是“组织纪律”的贯彻实施的牺牲品,比如泄漏黑社会组织秘密被秘密杀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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