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法中的平行进口
李明德
【全文】
平行进口,又称“灰色市场”或“灰色市场商品”(graymarketgoods),是指在国外生产的带有本国商标的商品未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而输入了本国。所谓灰色市场商品,是指上述的商品;所谓平行进口,是指将上述商品输入本国的行为。
在商标的保护上,是否允许平行进口或灰色市场的存在,涉及了一系列经济上的和法律上的问题。从经济上说,一方面,生产厂商,尤其是出口型的和跨国性的生产厂商,总是要针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特点或爱好,调整产品的质量、风格或特征,以便获得最大份额的区域市场。另一方面,生产厂商又希望在世界范围内使用一个统一的商标,享有统一的商誉,并由此而扩大在世界市场上的声誉和占有的份额。从法律上讲,生产厂商也希望按照商标保护的地域性原则,防止平行进口或灰色市场,防止不同区域之间的相同商品的竞争,从而达到分割市场的目的。这样,商标所有人就可以通过商标的实施,一方面占有一个统一的商标,享有统一的商誉,另一方面又将国际市场分割开来,防止不同区域之间的相同商品的竞争,从而获得最大限度的利益。
然而,商标保护的目的是防止消费者在商品来源上的混淆。而平行进口的商品,却是来自于同一个来源,除了风格、特征、质量略有区别以外,不存在假冒或来源上混淆的问题。但是,如果完全允许平行进口或灰色市场,可能又会造成国内市场的混乱和生产厂商的重大损失。例如,生产于发展中国家的价格相对低廉的合法产品,一旦大量涌入发达国家的市场,就会冲击该国的市场,使商标所有人蒙受重大损失。这样,是否允许平行进口或灰色市场,就成了一个复杂的需要分别对待的问题。在这方面,美国法院,尤其是美国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探讨了平行进口的问题,并确立了平行进口上的一系列规则。
在1923 年和1924 年,美国最高法院就平行进口的问题连续做出了三个判决。由于这三个判例都涉及了妇女化妆所用的香粉,因而称为“香粉三部曲”(face-powdertrilogy)。其中最重要的是1923年判决的“卡茨尔”一案。(A. Bourjois & Co. v. Katzel, 260US 689 (1923).)
根据案情,一家法国公司自1879年开始在美国出售“爪哇”牌香粉,该香粉生产于法国。随后,该公司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了“爪哇”商标。1913 年,法国公司将其在美国的商标和业务卖给了一家纽约的公司。纽约公司先从法国公司那里进口大宗香粉,然后做成小包装,在美国销售。其包装盒上声明,“美国注册商标,产品生产于法国,包装于美国。”本案的被告卡茨尔,是纽约市的一家药品零售商,也从同一家法国公司那里进口了同样的香粉,然后在纽约和新泽西等州销售。与本案密切相关的是,被告卡茨尔进口的是原装的香粉,盒子和标签上都印有法国公司在法国注册的“爪哇”商标。这样,卡茨尔的进口和销售“爪哇”牌香粉,就侵占了纽约公司的市场。纽约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下达临时性禁令,禁止被告进口有关香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