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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控政策、承诺可置信性与信赖利益保护

  2、致损原因的直接性与关联链条的长度限制。在不同的宏观经济走势下,承诺改变与损害事实距离各异,甚至相去甚远,以至从诉讼的视角来看,确立双方的因果关系不具有司法可行性。比如,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后,有韩国公民以其可见的个体财产损失为由,起诉韩国央行行长、财政部长应对危机所作的宏观经济决策。然韩国法院驳回起诉。其实,尽管该公民的个体损害确实发生在韩中央政府调整、甚至彻底改变既往的调控政策承诺的同一期间,但是由于金融危机这一极为特殊因素的介入,承诺改变行为在司法意义上可以从关联链条中排除出去。谢百三诉财政部一案则与此不同。 谢案中,当时的宏观经济形势并未蕴涵充分的不可抗拒因素,以至财政部必须改变国债可以回购的承诺,禁止其于二级市场的交易流通,这一改变缺乏社会整体福利、效率等可欲维度支持的正当基础,因而无法后推其在关联链条上的位置——在当时情境的限定下,如果没有财政部的可回购承诺改变,已购买国库券的谢百三就不会遭到价格下跌的可见经济损失,承诺改变是谢百三遭受损失的司法意义上的直接原因。为追责的效率和可操作性计,应以承诺改变的当下情势为参照,将距离最近、权重最高、影响最为直接的因素作为承责依据。
  关联链条的长度限制也可以在信息经济学的支持下解释为何是调控的执行行为、而非调控政策的制定行为方纳入司法审查。在司法运作的视角下,大部分的调控政策制定行为难以通过现有的认知手段测定、核实其对于受体损害发生是否确实产生影响、影响程度几何;相形之下,政策工具是否按原初承诺执行是更可观察、更可核实的信息,因此,司法安排可以通过截短关联链条,按照行为影响的直接程度来筛选致害原因,避免因信息费用过高导致责任分配不公的尴尬。
  (三)抗辩事由
  作为抵消承诺改变的负向效应、证成主体的调控承诺改变为合法的正当化机制,抗辩事由的反作用力必须强大到足以抵消承诺改变之可责性的程度。首先,由宏观调控的公共物品特质决定,承诺改变的损害必将由于调控强烈的外部效应而溢出提起诉请者的范围边界,广及全体调控政策遵从者。其次,改变政策制定指出的承诺,至少从形式上看是对政府行政决策行为公定力、确定力的公然背离,传递的是调控主体不重信誉、肆意反复的不利信息。作为社会公益代表者和公共物品提供者,政府最应树立忠诚、守信、勤勉之“善管义务人” 形象,其因承诺改变遭受的信誉减等式的声誉性无形资产损失远甚于普通个体违诺。
  按照“对等抵消”要求,能够成为免责事由的特殊情势必须既能抵消承诺改变的整体财产损失,又能抵消影响深远的公信力损失。只有发生了不可预测、难以预防、不采取偏离调控承诺策略不足以保证国民经济正常、良性、持续运行的重大事件,其与承诺改变引致的财产损失、信誉损失才相匹配,其对承诺改变可责性的抵消才能在质和量两方面满足“对等性”要求。比如,我国多次大幅度调整出口退税税率的政策举动如果发生在突如其来、难以预测的亚洲金融危机期间,则该特殊因素对抵消原则“重大性”要件的满足使之足以消解税率调整的“违背承诺”属性,足以切断后者与出口退税权利人由于税率改变所致损失之间的因果关联,其对承诺改变的赦免并不与调控法定原则相悖,而毋宁是其适用的例外。
  五、信赖利益保护的实施机制:一个基于知识维度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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