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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的结构治理

  中小企业必须改善与银行的关系,充分利用银行这一“经济加油箱”的作用,为企业的做大、做强、做久,提供充足的燃料。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小企业与银行一直难以建立起良性的“联动关系”,要么是过于亲密的“合谋关系”,要么是过于生疏的“非合作关系”。合谋型的银企关系,实质上是中小企业与国有银行的经营者合谋,恶意放贷、甚至进行骗贷,二者共同合谋损害国有银行的利益。非合作型的银企关系,则是由于国有银行的授信政策长期对中小企业进行不同程度的歧视,导致融资问题成为长期困扰中小企业的一个瓶颈。
  在“银行导向型”的公司治理模式里,银行要么是作为公司的主要债权人,要么是通过债转股而成为公司的股东。此外,银行还可以“间接持股”,即作为个人股东所持股票的代理投票人,个人股东把他们的投票权转让给银行来行使。这样,银行得到了大量的委托投票权,能够代表储户行使对相关公司的表决权。这样,小股东就不再像传统上那样只是限于“用脚投票”的肤浅层面,也能通过银行实现“用手发言”。而银行则能通过积极获取企业的经营信息,来对公司经理层实行有效的监控。在企业盈利情况良好时,银行只是作为“平静的商业伙伴”而存在,但如果公司盈利出现了“非正常下降”,银行由于所处的特殊地位,就能够及早通过营业往来账户、短期信贷、与公司管理层和商业伙伴的交往等途径获取信息,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预警措施。如果经营继续恶化,银行就可以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更换公司的经理层。
  中小企业的决策运营结构
  决策运营问题一直都是困扰中小企业的主要问题之一。中国的中小企业大部分是家族式企业,包括血缘意义上的家族企业、亲缘意义上的家族企业、地缘意义上的家族企业等三种类型。受儒家伦理道德准则的影响,企业的决策往往被纳入家族内部序列之中,重大决策都由家族中的“家长”一人拍板做出。不仅如此,这种“三缘”(血缘、亲缘、地缘)还导致了中国的中小企业具有相当强烈的“宗法色彩”。具有宗法色彩的企业,在决策运营中常常受宗法规则的约束,而不是严格地受市场规则的驱动。这就是中国的中小企业在运营决策时常常表现出“超市场性”的深层根源所在。
  由于中小企业在发展初期产权比较单一或个别股东所占比例极大,就容易导致企业决策权集于一人之身。于是,企业的命运也系于一人。这就使得企业家个人的素质对于中小企业的兴衰成败具有关键性的意义。不必否认,这种“集权式的决策运营结构”在中小企业创业初期,有利于搁置相互之间的权力争斗,在大家公认的某个权威的领导下,团结一致,大大减少决策过程中的拖拉扯皮,果断地抓住市场机遇,迅速出击,实现经营目标。也就是说,这种集权式的决策运营结构往往只适于“小规模”的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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