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的结构治理
刘大洪;李华振
【全文】
中小企业的两权架设结构
科学的两权分离并不意味着简单地把经营权与所有权“一分为二”就可以,两权的架设结构是一个系统工程,中小企业的“难言之隐”并不是通过简单的两权分离就能“一分了之”的。中小企业要做大做强,既不能不进行两权分离,也不能进行过度的两权分离。因为,两权分离也有“软肋”。科斯定理表明,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理性经济人”,人们在进行某一项行为之前,会计算自己的效益,计算自己的投入产出。达到某一目标的方法有多个,人们会从中选择对“自己”(而不是对自己所在的组织)最有利的方法。在两权分离的中小企业里,经理层的个人利益及目标常常与组织(即企业)的利益及目标不一致、相背离,对于经理层而言,企业的利益只不过是一种“外部性”因素,而他们自己的利益则是一种“内部化”因素。那些脱离自身实际需要而进行“过度两权分离”的中小企业,往往比没有实行两权分离的中小企业更容易发生经理层道德风险,其犯罪系数也更大。在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中小企业的所有者常常被经理层架空,自己家的鸡,下的蛋却被“佣人”(经理层)拿走了,自己只落得两手空空,本想当“甩手掌柜”的,最后却往往沦为“空手掌柜”。
但是,我们也不能就此否定两权分离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两权分离也有其充足的理由:(1)经济学家早在18世纪就明确论述过现代工业大生产必然导致普遍的两权分离;(2)由于股份制公司逐渐成为主流,将导致所有者囿于精力、能力、成本等因素而无法直接经营企业,经理层将成为实际上的企业控制者,两权必然分离;(3)从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的趋势上看,现代企业也必须进行两权分离。因此,中小企业要想做大做强,必须建立起一套扬其长避其短的、适合自身情况的“适度两权分离”,而不能脱离自身实际去追求盲目的“过度两权分离”。
中小企业的产权治理结构
中小企业大都是从单人业主制开始起家的,这是一种典型的“两权合一”式(即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公司产权结构,企业由一个人拥有并经营,业主本人既是“委托人”,同时也是“代理人”,不会产生“委托—代理链”中常见的机会主义风险。这种产权结构,能帮助中小企业灵活地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动,即通常所说的“小有小的优点”。但问题就在于,与优点相伴而生的是其与生俱来的缺点,即:中小企业的这种产权结构决定了业主个人资源的有限性,并进而决定了企业的规模偏小,仅靠自己的资本积累很难做大做强,难以抵抗现代市场经济的大风大浪,难以实现规模经济,抗风险的能力当然也就很差。因此,从这个角度看,这种类型的中小企业虽然产权很明晰、责权利高度一致,但是,它却可能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最无竞争力”的不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