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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的结构治理

  除了单人业主制之外,中国的不少中小企业还以合伙企业的形式存在着。合伙企业是一种典型的“人合企业”,合伙人之间形成的是财产共有关系、合伙经营关系、连带责任关系,这就决定了这种中小企业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都没有完全与合伙人分离。因此,合伙制的中小企业不像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那样有专门的法人机关,不可能将内部权力分别在这些法人机关之间进行配置,当然也就难以形成现代企业的内部权利配置结构。
  在合伙制的中小企业里,每个合伙人的产权实际上并不明确。当企业处于创业初期的小规模时,这种产权不明确的问题还不算突出。但是,一旦做大之后,这种由产权不明晰所引发的问题就凸显出来了:一是利益冲突,二是决策冲突。许多中小企业都是由于这种合伙制所引发的内部产权冲突而导致衰落的。
  中小企业的股比配置结构
  毫无疑问,中小企业要想做大做强,必须进行股份制改造。经过股份制改造之后的企业,不再完全属于任何一个人所有,而是由众多股东所有。但无论所有者(股东)有多少,每个人的产权都是明确的。因为,法律上的有限责任使每个股东只对自己的股本负责,这就使企业运营过程中的市场风险由众多股东共同分担,因而也就大大减少了单个股东的风险,有利于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实现永续经营。但是,股份制改造之后并不等于自然而然地建立了有效的股比配置结构。因为,如果每个股东的股份都相等,而且每个股东的股份都微不足道,那么,股东之间要达成一致的经营决策就将是异常的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
  根据博弈论原理,众多的股东之间达成“纳什均衡”的成本过于高昂,远远高于股东们所取得的收益,其结果就将是:股东们既没有因此而得到更多的“增量利益”,且连原来的“存量利益”也由于无谓的内部决策权争斗而白白地消耗掉了。中小企业要做大做强,并不是表面上的股份制改造那么简单,更重要的是,还必须设计出适合本企业的股比配置结构。“股权面前人人平等”是正确的,但“人人平等的股比”却并不是优质的股比配置结构。
  当股东过多且极为分散时,股东的所有权往往被经理层操纵,出现“内部人控制”,由此,就会使中小企业也出现与国企类似的“所有权架空”或者“所有者缺位”,这同样是危险的。所以,中小企业最好是设计一种既相对分散、又相对集中的股比配置结构,方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股份制改造对企业发展的促动作用。
  中小企业的银企关系结构
  从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上来看,虽然美英的“市场导向型”是我们要学习的“最优方案”,但它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建立起来的,因此,它只能是我们奋斗的远景目标,而不是现实的选择。现实的“次优方案”应是先学习德日的“银行导向型”,这样的银企关系比较适合当前中国的中小企业。在德国和日本,政府很早就认识到银行作为现代国民经济发展的“中枢神经”和“推进器”的重要作用,通过银行的作用来促进经济的增长,从而实现了“后发优势”,用更少的时间完成了美英花了两三百年才完成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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