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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若干问题的思考

  在竞争政策和消费者保护政策的关系上,要处理好几种利益关系。一是根本利益与具体利益的关系,既要通过培育竞争机制而维护消费者的根本利益,又要通过消费者保护的直接立法保护具体利益。二是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关系,竞争法要侧重于维护消费者长期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侧重于维护短期利益,如掠夺性定价(低价倾销) 会使消费者短期得到好处,但会损害其长期利益,使得消费者的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发生冲突,选择禁止掠夺性定价就是保护长远利益。三是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局部利益需要服从整体利益,而整体利益必然寓于局部利益之中。例如,地方封锁有时会暂时使地方经济受益,但既因排斥了消费者对质优价廉的外地商品的自由选择而损害消费者的眼前利益,又因损害地方竞争力和阻碍国家的经济发展而损害消费者的长远利益。
  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产业政策固然重要,但同时应提升竞争政策和消费者保护政策的地位。消费者保护政策必须是一种综合性的政策,必须建立消费者保护的综合性机制。
  二、WTO 与消费者保护
  目前有一种倾向,在消费者保护与加入WTO的关系上,有人试图简单地寻找WTO 的哪一条规则与国内的哪一个规定相对应,进而需要修改和完善哪一个具体条文。如果没有对应的具体规定,好像就找不到两者的联系,或者说两者没有关系,或者说WTO 对消费者保护没有影响。其实,这是一种简单化和表面化的理解。实际上,加入WTO 可能使消费格局发生整体性变化,进而影响到消费者保护的体系。
  (一) 加入WTO 对消费者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影响
  在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 过程中,无论竞争政策或者其他政策,其焦点都是放在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角度,关注的是市场自由化、竞争性和效率,而对消费者保护问题没有过多的强调。为此,有人提出,如果经济效率的提高不能转化成人们更好的生活水平,那么这种经济效率显然是无的放矢。因此,消费者福利仍然是经济全球化的终极目的。
  经济全球化至少给消费者带来了下列好处:竞争的加剧,必然促进技术革新和进步,提高商品质量和降低商品价格,增加商品的丰富性,从而使消费者能够得到充足的选择。这种变化是消费环境的根本性变化,也是对消费者保护法律规则进行调整的基础。
  (二) 对消费者特别利益和眼前利益的保护
  尽管加入WTO 可以给消费环境带来根本性改观,但消费者保护法律仍然主要通过国内法解决。首先,国际消费者保护规范仍然会作为消费者保护法律的基本规则。国际规范的发展必然会带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发展。其次,现行法律规定具有很大的适应力和弹力性,其基本制度不会变。再次,经济全球化必然使消费方式纷繁多样化,使消费关系更趋复杂,使可供消费的商品更加丰富充裕,消费品的来源也会越来越多,所有这些要求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根据复杂化了的消费关系,制定更为细致的消费者保护规则,强化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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