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若干问题的思考
孔祥俊
【全文】
一、产业政策、竞争政策与消费者保护政策的制衡机制
产业政策、竞争政策和消费者保护政策是当今社会的三大基本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三者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产业政策是国家积极引导和扶持企业和产业发展的政策,如鼓励或者抑制企业在某些行业投资,引导组建企业集团和发展规模经济,政府的角色是“指挥”。竞争政策是鼓励企业进行竞争、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政策,政府的角色是“裁判”。消费者保护政策是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利益和实现消费者福利的终极目标的政策。产业政策立足于保护企业的利益,而竞争政策和消费者保护政策从根本上都是立足于消费者的利益。由于企业和消费者是市场关系中相对立的市场主体,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和消费者保护政策难免有时会发生冲突。为建立和谐的生产和消费体系,必须建立产业政策、竞争政策和消费者保护政策的制衡机制,突出其一而不顾其他,会导致社会关系的失衡和经济秩序的紊乱。
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尤其是经济体制转轨变型时期,政府在市场体制的塑造上扮演着更为积极的角色,无论提高国内经济的发展速度还是提高国际竞争力,产业政策往往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政府引导经济发展要“适度”,否则会导致“政府失灵”,不利于从根本机制上培育市场竞争力,也会漠视或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在这方面,亚洲经济危机提供了不少教训。竞争政策同样是塑造市场机制、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途径,其重要性正在得到越来越多的认识。例如,日本、韩国以及许多东亚国家逐步淡化产业政策而强化竞争政策,就是极好的例证。消费者保护政策可以分为广狭两义。广义的消费者保护政策包括国家通过消费者保护立法确立的专门性政策,以及其他有关的立法和政策中的消费者保护政策,如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广告法、
商标法、
产品质量法等都采取了保护消费者的立法政策。狭义的消费者保护政策只是体现在消费者保护法中的政策。从广义上讲,竞争政策属于消费者保护政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反垄断法还是
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法律,都以消费者保护为立法目的或者最终目的。因为,竞争的好处就是产品质量提高和价格降低,从而使消费者受益,保护竞争就是让消费者最终受益。从狭义上讲,竞争政策与消费者保护政策的侧重点不同。竞争政策更倾向于从根本上保护消费者,是通过对竞争机制的维护而使消费者最终受益,因而保护的是消费者一般性的、根本性的和深层次的利益,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对消费者特定的财产或者人身权益的保护。例如,前些年在中国电信之外成立联通公司,最近的电信分家,采取的都是结构性质的竞争政策,都会给消费者带来服务质量提高和价格降低的根本好处,而不局限于对特定的具体的个别消费者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