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宪法与人民:阿克曼的二元主义宪政理论


转引自Joyce Appleby, Liberalism and Republicanism in the Historical Imaginati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2, p.21

随着美国大革命的展开,主权的观念也开始变迁。在美国革命的前夕,议会主权可以说是英帝国和美洲殖民地的共识,尽管英国认为这种主权是由威斯敏斯特的议会享有,而北美殖民地的人则认为它应当是由各州议会所享有;这种关于主权究竟为谁所代表的争论反映了美洲殖民地和英国分裂的开始。在美国争取独立的过程中,美国人民以各种方式参与了这一波澜壮阔的历史运动。随着情势的发展,到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的时候,议会主权已经彻底为人民主权所代替。关于主权这一政治观念变迁的详细分析,可以参见,汪庆华:“费城制宪会议与人民主权:一种合法性解释,”《思想与社会》第5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

Edmund Morgan, Inventing the People: the Rising of Popular Sovereignty in England and America, W. W. Norton & Company, 1989.

有关人民主权的制度性表达方式,可以参见,汪庆华:“费城制宪会议与人民主权:一种合法性解释,”《思想与社会》第五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Michael Kammen, A Machine That Would Go of Itself: The Constitution in American Culture, Vintage Books ,1987.

Bruce Ackerman, We the People: Foundation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Sixth Printing, 1999, p. 280.

有关中国社会双轨政治的一个讨论,可以参见赵晓力:“‘双轨政治’与习惯法问题——纪念费孝通先生,”(未刊稿)。费孝通先生在四十年代就曾经指出,皇权和绅权构成了中国政治的两轨,它们同时并存保证了中国超稳定的社会结构。而我们现在则处于一个旧的双轨政治已经被破坏,而新的双轨政治仍然有待建立的中间阶段,那么,路在何方?我们不妨再去看看费老的思考。在1999年4月朱学勤对费老的访谈中,费老表示,他有关这一问题的最新思考是, 如何从现在的“单位包干”发展到“选区服务”“、选区自理”、“选区自治”。见费孝通先生访谈录,《南方周末》2005年4月28日http://www.dooranddoor.com/news/31/200554181228.htm,最后访问时间:2005年6月3日。双轨结构和政治稳定之间可能存在的关联,仍然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联邦党人文集》第十篇中将党争的起因分为三种:意见(opinion)、激情(passion)和利益(interest),对此的分析,详见Martin Diamond, “Ethics and Politics: The American Way,” in Robert H. Horwitz (ed.), The Moral Foundations of the American Republic, University Press of Virginia, 1977.

Thomas K. Landry, Ackermania!: Who Are We the People? 47 U. Miami L. Rev. 273-281 (1992).

参见《美国宪法》第五条,译文引自程逢如、在汉、舒逊译《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附录部分,页462。

Thomas K. Landry, Ackermania!: Who Are We the People? 47 U. Miami L. Rev. 267-289 (1992).

Albert O. Hirshman在他的著作中对个人逐利激情之正当化过程从观念史的角度进行了精彩的分析,参见氏著,The Passions and the Interests, Political Arguments for Capitalism before Its Triumph,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7.

尽管“人大、人民法院和人民政府”在其名称上都使用了“人民”二字,它们仍然只是代表了人民的部分意志。如果说任何一个部门(无论是人大、法院还是政府)声称自己代表了人民的全部意志,那么,人民主权本身就变成了部分主权。所以,改变法院名称并不象一些反对者所声称的那样,会不利于实现我们国家的性质;与此相反,改变法院名称是真正实现人民主权的举措。引起争议的最初报道是《新京报》对贺卫方教授的一次访谈,“专家建议人民法院改名法院”http://www.people.com.cn/GB/shehui/1060/3032494.html最后访问时间:2005年6月2日。围绕着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改名,在网络上激起了广泛的讨论,赞成者的意见,另外还可以参见,谌洪果,“也说‘人民法院’去掉‘人民’”http://www.dooranddoor.com/news/31/2004128172635.htm,最后访问时间:2005年6月2日;反对者的意见主要认为“人民”一词在中国有特定意义,因为“人民”一词在中国是和政体相联系的,而我国的政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如果去掉了“人民”一词,那将会影响到我们的政体;反对者的另一个理由是,如果去掉了人民,将会伤害群众的感情。有关反对法院该名的文章,可以参见网友文章:"人民"不是简单符号,不能去"人民"http://www.people.com.cn/GB/guandian/35534/3044613.html,最后访问时间:2005年6月2日。就在社会舆论鼎沸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态,反对将人民法院去掉“人民”二字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4-12/07/content_2306195.htm最后访问时间:2005年6月2日。贺卫方教授对各种意见的一个回应,可以参见,贺卫方: “法院名称的改与不改”http://www.dooranddoor.com/news/31/20041210183505.htm,最后访问时间:2005年6月2日。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