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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的意义(下)

  
【注释】  这也是婚前财产公证不可推广也无法推广的原因。

滕尼斯,前引注,页281以下。

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页33。

参见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等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页60、61。

《外国法制史》编写组:《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页27页、29、150-151。

《唐律·杂律》

参见迈克尔·贝勒斯著:《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页129以下。

《查士丁尼法典》开篇即说:“法律的格言是:为人正直,勿伤邻居,公平待人。”转引自丹宁勋爵:《法律的未来》,刘庸安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5页。这里有这样一个问题,徐国栋的译本把“勿伤邻居”译为“勿伤他人”。据苏州大学法学院方新军博士讲解,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的原文是“alterum”,意思是“另外一个,别人”,因此应该译为“他人”,而邻居的拉丁文是“vicinus”。不过我臆测,之所以不同译者把原文翻译为“邻居”或“他人”,应该是和这两个概念在法源上的相关性有关的。《圣经》中对邻居的阐述将是另一个例证,留待后文详说。

参见慈继伟:《正义的两面》,北京三联2001年版,页82-89。哈贝马斯的这个观点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前文中所提到的巴里在《正义诸理论》中以邻居导入讨论的原因。

参见慈继伟,同上注,页111-115。

亚里士多德:《尼可马科伦理学》,转引自慈继伟,前引注,页238。

近些年来,全国各地掀起了“邻居节”的活动,其活动内容有邻居包饺子,邻居种树,有奖回答邻居的姓名,邻居才艺比拼等等。不论是官方所称“邻居节是精神文明建设重要成果”,还是普通民众对邻居节的冷思考,认为“邻居节要办,但意义全在于我们自己的心间”,都反映在邻居友谊重要性方面的共识。参见“邻居节展现文明社会”〈http://www.tianjindaily.com.cn/docroot/200210/18/rb01/18051202.htm〉及“关于邻居节的思考”〈http://bbs.tonglu.com.cn/Dispbbs.asp?boardid=5&ID=1260〉等。

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北京三联书店2000年版,页38。

参见阿克塞尔·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胡继华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

Roger Cotterrell,同前注29揭,p56.重复博弈理论也证明了这一点。

参见彼得·什托姆普卡,前引注,页30。

中国的“单位宿舍”也从工作单位上规定了相关住户的比邻情况,即同一个单位的人住一起。但八十年代所流传的“二楼三楼,厂长书记;四楼五楼,亲戚关系;工人阶级,顶天立地”的讽刺语也说明了这种住宿状况还是因经济、权势等原因门当户对的。

外国法制史编写组,前引注,页118—119。

“拜利·特莱村诉布诺斯案”,转自迈克尔·贝勒斯,同前注94揭,页135。该书还介绍了另一个判例,某邻居间约定把允许居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员身份关系限定得更为狭小,从而排除了一位祖母和两个孙子住在一起。这个契约最终被宣布违法。

“街道办事处”是中国最低的行政派生机关,几乎直指邻里社区。“街道”二字的妙处在于体现了居住状况的原初公共性。

参见罗伯特·C·埃里克森,前引注,页225,308-309。

参见伯纳德·曼德维尔:《蜜蜂的寓言》,肖聿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由于我对《圣经》理解的浅薄,此处相关内容参考了中国基督教圣经出版委员会编篡的《主题汇析圣经》。这本书把全部圣经的内容分类,并按主题和分题有系统的排列,在每一分题后详细列出经文的编写方式为我寻找相关资源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当然,我的视阈也因此受到限制。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页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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