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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的意义(下)

  又如果有人搬入一个村庄,在十二个月的时间内,并没有人提出任何抗议,[迁入者]应和其他邻人一样地不受侵犯。[105]
  在上述法律条文中,法律规定了人们在接受邻居时的全部邻居一致同意原则和默示即同意的做法。并通过把不遵守这项规定的外来人直接诉诸法庭,使得接受邻居与法律处理之间建立了直接联系。所有这些对邻居的选择,都是为了在日后邻里关系中能维持友好和谐互助的状态做准备。另外我们也注意到,这种邻居之间相互选择的过程虽是自然的,但内部并不缺乏势力和权力的较量。能否成为邻居是受到很多限制的,不情愿与妥协在所难免。这样一来,邻居关系的一端就不仅仅是正面的友爱、团结和信任了。权力、权威乃至压迫也是邻里可能存在的状态。这种情形在古代尤甚,西方的庄园有庄主、农户之分,中国更是有里长、族长、保甲制等相关职位与制度。这些都有助于滋生与友爱等正面关系大异其趣的居住关系。不过,现代法律提供的救济途径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种关系压力。
  上述的择邻是默示的,是自生自发的。随着契约观念的发达,邻居之间还会通过合同来形成一些聚居守则,这往往是在经济、社会等因素不能满足各邻居居住要求,或者有某些特别居住要求的时候产生的。美国判例中有这样一个案例,某村邻居之间有一项古怪的协议,内容为所有邻居必须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居住。也就是说,各个家庭内部都必须依血缘、婚姻或收养关系而居住在一起。由于该村靠近一所州立大学,一房东因将他的房子租给了六个学生(很显然,这六个学生之间没有血缘、婚姻或收养关系)而引起纠纷,其他邻居诉该房东违反了他们之间所订立的契约。法院认为,由于村子规模小,而且又和其他住宅区毗邻处于安全等因素考虑,原订契约是合理的,房东因违反契约而败诉。[106] 
  由上观之,择邻过程使得邻居之间变为更加纯粹的共同体关系,这为邻里内部形成包括友爱、信任、权力等更紧密的关系以及更便宜的产生共同体规则打下了基础。不过,上文已经提到,邻居毕竟是以久住为意思前提的,相对静止是常态,这是邻居区别于俱乐部的一个显著特征。(俱乐部成员本身就是以兴趣相投为第一宗旨的,且退出俱乐部共同体的成本很低)因此,对择邻的影响力不可夸大。
  如果说择邻使得邻居关系更为紧密,那么现代社会较为频繁的流动状态和陌生感相当程度上则抵缓了邻居之间的凝聚力。但道理同前,这也有个程度上的认识问题。总而言之,择邻与现代陌生感只是对邻居关系程度上的加减,并不能改变其基本性质。
  (四)攻城与守城:法律与邻居内部规则的博弈
  在第一部分“知识准备”中我已交代,共同体是能产生规则的,这是“共同体与法”问题研究的一个核心要素。而前文对邻居具体规则的梳理,则是对共同体规则基本理论的演绎。简单说来,邻居规则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国家法律期许的邻居规则;二,邻居之间明确的成文的规则;三,邻居潜规则。
  中国肯定是一个喜欢由政府出面(或者是由政府支持,社区出面)炮制邻居规则的国家。现有的居民小区的橱窗、黑板或墙上多有小区生活守则与标语等,各个街道办[107]、居委会、村委会也有不少邻居公约。在我们假定基层组织和社区工作人员充分理解法律的前提下(就像我们假定法律体系内部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不应该存在冲突的),这些邻居规则应当完全符合国家法律要求,能够达到凯尔森纯粹法学意义上的逻辑体系的周延。更重要的功能在于,它们还可以在法律没有规定的地方为实现社区和谐治理创制规范,从而节约了法律资源。
  但理想和现实总存在距离,国家对邻居治理规则的一相情愿并不能让邻里人家言听计从。邻人作为邻里的主人,从具体情况和自身利益出发,会制定更被小集体认为是贴切的规则。真正的邻居规则由此诞生。中国传统社会家法族规中关于邻里的规定,现代社会充分考虑业主意志而制定的业主条例就属于这一类。这一层次的规则是从法律角度考察邻居问题的中坚力量,现代法治社会应该多鼓励这种规则的形成和成文化。一方面国家法律理应给出足够的空间使得邻里间形成意思自治,另一方面由于成文化而便于国家法律的考量、评价及修正。
  真正的问题出在第三个层次——邻居间没有成文化的规则上。之所以没有成文化, 一部分是这种关系没法用规范的语言表达,因为并不是所有东西都能按照条约写出个道道来的;另一部分则可能是一些规则本身就是打法律的擦边球或者干脆违法的,它们从出生开始就是国家法律眼中的“私生子”甚至是“孽种”,但却被邻里所接受、运用。对这些规则的评价因立场和学科的不同而各异,在埃里克森看来,一个群体越是关系紧密,它就越能成功生成和执行有效用的、统管内部争议的规范,即使它们是不明确的,不成文的,而需要正式法律去“辨认”。恰恰是这些没有作者,没有明显的起源日期的非正式规则,在埃里克森心目中,“属于该文化中最辉煌的成就”,其成员也往往会认为这些规范的实际效力高于政府的法律以及明文的规则。[108]
  正是在这里,法律与邻居规则遭遇并对峙起来,不同学科与学人也纷纷投入各自战壕,捍卫自己的理论。因此,法律对邻居的进入限度问题也是法学各流派(特别社会法学派和其他学派)长期争论的话题,因小推大,这也成为法律进入社会限度问题争论的交战阵地。让我们来看看各家在“法律能进入邻居共同体多深”的问题上的不同回答。
  自然法学总是充满激情的理想主义者。自然法学者和道德哲学家往往很乐意把道德与法律结合起来而不是完全分开。在他们眼中,邻居之间形成的道德因素是值得赞许的,法律与道德暧昧不清的状态更适合对社会的综合治理,道德柔化和规制了法律的运作,二者相得益彰。如果这些人同时还是个虔诚的基督徒,他们可能还愿意通过宣扬邻居之爱来提升邻居之间的关系品格。(下一部分我将详述这一点)因此,自然法学家们实际上并没有正面回答在邻居共同体上法律的限度问题,而是否认了法律在具体运用到个人关系上时与道德之间的明确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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