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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外观(三):物权公示的公信力

权利的外观(三):物权公示的公信力


常鹏翱;李富成


【全文】
  公信力规则旨在保护交易安全,必要时以“将错就错”的策略鼓励“无知者无畏”,使善意第三人得以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确定地取得物权。
  物权法草案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即时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二)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三)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四)转让合同有效。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常(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教授,以下简称“常”):公信力在现代社会是一个运用频率较高的词语,所谓“言必信,行必果”,它意味着在社会公众的眼里,某一机构或者事项具有高度的可信性。物权公示的公信力,就是物权的外观形式值得社会公众普遍信任,法律保护基于这种信任所产生的物权变动的后果。这种公信力以我们在前两期讨论的物权公示的推定力和决定力为基础。
  李(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李”):物权公示的公信力表明,通过法定外观形式表现出来的物权足以让普通的社会公众信赖,只要在这种信赖的基础上与这种外观所显示的物权人进行交易,一般都能达到交易目的;即使外观形式与物上的真实权利状态不一致,也不能一概导致已经发生的物权变动失效。比如,我在出国期间把电脑交给你保管,你通过网上交易卖给张三,由于你占有电脑,根据公示的推定力,法律推定你是所有权人,只要张三不知道你并非真正的所有权人,而且也进行了交付,你对电脑的占有就作为受法律保护的公示形式产生相应的公信力,接受交付的张三就能据此确定地取得所有权,我对电脑的所有权因此就一去不复返了。当然,失去所有权的人并不因此成为法律的“弃儿”,还可以在其他法律框架内寻求救济。
  常:之所以如此,主要因为占有代表动产物权是生活与交易经验的总结,基本上反映了交易实践,即使有时候占有不能表现真实的动产物权状态,也仅仅属于少数的例外。按照交易实践的常态制定交易规则,符合人们在交易中的预期,是比较有效率的制度选择。相比之下,不动产登记是政府专门机构通过法定程序进行的,既有政府信用的背景,又有正当程序的保障,登记的内容无疑具有最大的可信度,因而具备相应的公信力。物权公示具备公信力还有一个基本的价值判断,就是与原物权人的利益相比,物权法优先保护以第三人为代表的社会公众利益,而放弃了通过物权法的救济方式保护原物权人。在法律保护的框架内,两全其美当然是最理想的境界,但是法律在许多利益冲突事项上都不能两全,而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在上面的事例中,虽然你和张三都是无辜的,但是物权法只能要么维持你原有的物权,要么使张三取得物权,公示公信力规则要求保护张三。当然,并非所有的法律都选择了这种立场。古代罗马法确立的就是“任何人只能向他人转让属于他自己的权利”的规则,据此,你把我借给你的牛卖给张三,即使你占有了牛,但因为你不是牛的所有权人,张三也就不能取得牛的所有权。这就是所谓的“物在呼叫主人”,也就是说,我的所有权与牛共存亡!显然,这种规则没有认可公示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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