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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商誉权及其法律保护

  商誉侵权中的假冒在现实生活中主要表现为: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同业竞争者在经营实践中,不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引起消费公众的误解,从中获取非法利益。②假冒他人企业名称、商号。企业名称或商号是企业整体的代号或象征,因而也是企业商誉的主要载体之一。假冒企业名称或商号,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他人商品,因而可达到坐食他人商誉之利的目的。③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欺骗消费者,以此排挤真品,损害被假冒主体的商誉。④在商品上伪造产地,或者假冒他人地理标志,利用他人商品的商誉“搭便车”销售自己的商品。
  在我国,商誉侵权中的假冒行为主要有如下两个特点:①假冒商品品种多,数量大,并且重大恶性案件增多,违法数额攀升,假冒商品无孔不入,从生活日用品到生产资料,从一般商品到高科技产品,从内销到出口,假冒商品无所不在。②假冒活动面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开始由公开转向隐蔽,由固定地点转向流动作战。
  对于假冒行为,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依照我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追究其法律责任。概括起来讲,对假冒行为人,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制止侵权行为、罚款、责令赔偿损失等措施,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民个责任,构成犯罪的,可依照刑法213214215条和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商誉侵权中的诽谤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商誉侵权中的诽谤竞争对手行为,指在市场竞争中诋毁、诽谤竞争对手,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瓦解竞争对手实力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I4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诽谤竞争对手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所谓捏造虚伪事实,指编造抑或杜撰与客观情况不相符合的有关竞争对手的情况,用于散布,以诋毁或贬低对手。所谓散布,既包括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散布,也包括向特定的共同客户或同行业其他竞争者散布。至于是以文件书信方式,或利用新闻传媒、广告宣传方式,还是口头方式,均不影响散布行为的成立。捏造、散布虚伪事实诽谤竞争对手的常见形式有;用比较广告的形式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相比较,贬损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或者将夸大了的自己商品或服务的长处与夸大了的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的短处进行比较,从而给消费者或同行经营者造成竞争对手的商品质最低劣、性能差、服务水平低等印象;故意给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制造质量问题.然后制造“轰动效应”,瓦解对手的竞争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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