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貌合神离:法典上的人格与权利能力含义解析

貌合神离:法典上的人格与权利能力含义解析


Seemingly in Harmony but Actually at Variance: Analysis on the Meaning of Personality and Right Capacity in Code


邹爱华


【摘要】在现代民法上,人格和权利能力是两个表示权利主体资格的概念,人格来源于罗马法,而民事权利能力来源于德国民法。对于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学术界与世界各国和地区在立法上都存在分歧。从《德国民法典》、《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我国澳门地区“民法典”的比较看,在不同的法典中,人格和权利能力含义不同。
【关键词】民法典 人格 权利能力
【全文】
  在现代民法上,人格和权利能力是两个表示权利主体资格的概念,人格来源于罗马法,而民事权利能力来源于德国民法①。对于两者之间的关系,学术界存在分歧。主流的观点②认为:“法律人格体现为独立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它与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在实质上是一回事。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得以存在的基础,是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民事权利能力一词,来自德国民法的规定,但其基本涵义与罗马法所称的人格,法国民法所称的民事权利的享有,日本民法所称的私权之享有是一致的。” [1](P61-62)以江平先生为代表的少数学者③则认为:“人格学说并不能等同于权利能力学说,尽管二者有密切联系。人格和权利能力不是一个概念,虽然在自然人的人格和权利能力上,其概念已经近乎重叠,但在法人概念中却远非如此。”“现代民法学也把权利能力视为一种‘资格’,但它和人格概念中的资格,其内在含义是大不相同的。人格是指可以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而权利能力则是指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前者指条件,即具备了什么条件才能成为主体;后者指范围,即民事主体可以享受的权利范围。前者指前提,是主体可以享受权利的前提,没有主体资格,一切权利义务无从谈起;后者指内涵,是主体可以享受权利的内涵。”[2](P 3)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上也存在差异,有以下四种:(1)没有使用人格和民事权利能力概念,如《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智利共和国民法典》、《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民法典》。(2)只使用了民事权利能力概念,而没有使用人格概念,如《德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苏俄民法典》、《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3)只使用了人格概念,而没有使用民事权利能力概念,如《埃塞俄比亚民法典》。(4)既使用了人格概念,又使用了民事权利能力概念,如《瑞士民法典》和我国澳门地区的“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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