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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案例看新型合金类金属材料的专利侵权确定方式

从一个案例看新型合金类金属材料的专利侵权确定方式


Getting the methods of confirming the patent tort as to new


李洪江


【摘要】在专利检索中输入C22C(按照IPC分类表为合金)可以得到自CN85100034至CN200420078860.9共5302条的合金组和物发明专利,可见新型金属材料在最近的将来仍将以合金材料为主,而关于合金类组合物的专利侵权案件也是比比皆是。本文通过分析北京南辰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华源铝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对合金类组合物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类型及表达方式,组分及含量的表述进行了分析,从而得出该类发明专利的侵权确定方式,以及侵权判定的一般步骤。
【关键词】组合物、专利侵权、等同原则
【全文】
  案例介绍:
  北京南辰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华源铝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1]
  原告北京南辰投资有限公司于2002年1月7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被告上海华源铝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辰公司诉称:原告南辰公司于1996年8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电解电容器负极箔用铝-铜合金箔”发明专利,并于2000年1月22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CN96109099.5。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为:一种电解电容器负极箔用铝-铜合金箔,它是含有铜、锰的合金箔,合金中以铜为主,以锰为辅,其合金成分(重量百分比)如下:铜 0.2-0.3、锰 0.1-0.3、铁<0.25、硅<0.15,余量为铝以及不可避免的杂质。2001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华源公司生产的Y801H19铝箔产品,与原告上述专利产品在性能、成分上完全相同。被告华源公司辩称:华源公司生产的电子箔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在制作工艺和产品结构上都不同,且与原告产品在生产中对锰元素的使用手段、效果、功能、功用上不同。
  经审理查明: 2001年1月,被告华源公司开始小批量生产Y801H19电子箔产品,同年9月27日进行大批量生产。庭审中,被告华源公司向该院提供了两份日本申请的专利文献,其中一份为日本专利昭55-28788(1981年-127759),申请日为1980年3月7日,专利申请公开日为1981年10月6日。专利名称为铝电解电容器的阴极用铝合金箔的制造法。该专利的申请范围是:将由锰:0.1-0.9%,铜:0.1-0.6%,铝及不可避免的不纯物为余下部分等组成的铝合金溶液,采用直接压延法进行铸造后使之成为固熔体组织的板状铝合金材料。该专利说明中对有关成分组成明确了不可避免不纯物为硅、钛及铁等不纯物,并强调希望把硅控制在0.15以下,铁控制在0.20%,钛控制在0.01%以下,其他的不纯物控制在合计0.3%以下。另一份是日本专利昭55-18120(1981年—115517),申请日为1980年2月15日,专利申请公开日为1981年9月10日,专利名称为铝电解电容器的阴极用铝合金箔。该专利的申请范围是:由铝材料及材料中所含的不可避免的不纯物如铜:0.1-2.0%,铁:0.05-0.7%,锰:0.02-0.2%,钛:0.02-0.15%所构成的铝电解电容器阴极用铝合金箔。该专利的说明书列举实施例时,特别强调添加锰的效果是在0.1%附近时最为有效,添加钛的效果是0.06%的附近时为最高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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