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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案例看新型合金类金属材料的专利侵权确定方式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第5.2规定:假设一个在先申请或者现有技术中公开了组合物甲(A+B+C),另一个在后的发明专利申请为组合物乙(A+B),且两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如果组合物乙的权利要求采用封闭式表述:“由A+B组成”,则该权利要求有新颖性;如果采用开放式表述:“含有A+B”,则该权利要求无新颖性。若组合物乙的权利要求采取排除法表述,即指明不含C,则该权利要求仍有新颖性。
    该案例中,由于涉案专利电解电容器负极箔用铝-铜合金箔为组合物发明专利,根据其权利要求中的“余量为铝以及不可避免的杂质”表述,符合“封闭式”组合物的特征,据此可以断定该专利产品的组分为:铜、锰、铁、硅、铝以及不可避免的杂质。当然,在封闭式组合物中可以允许杂质的存在,但是含量应该控制在“通常”的基础之上。分析被告华源公司生产的名称为Y801H19铝铜合金箔中的化学组分为硅、镁、铜、锰、铁、钛、锌,且其含量分别为:0.098、0.0012、0.25、0.086、0.23、0.013、0.0043。鉴定报告的结论认为:经比对,被告华源公司产品的铜、铁、硅成分含量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特征相同,并且镁、锌属不可避免的杂质。可见,两种产品的组分中锰、钛的含量有差别,如何理解这些差别成了判断本案的关键。
  该案中,生产电解电容器负极箔铝合金的铝锭通常是牌号为Al99.7的铝锭,该种铝锭自身的钛含量通常在十万分之一数量级上。但被控侵权产品Y801H19铝铜合金箔中钛含量为0.013%,在万分之一数量级上,显然钛的含量为铝锭中自身含量的十倍。虽然此专利为封闭式组合物,并且说明书中有“…另外加入适量的晶粒细化剂-铝钛硼…”的阐述,但是,说明书只是权利要求书的依据,是权利要求的支持和说明,附图则直观、具体、易于澄清权利要求书中可能出现的含糊之处,虽然通过说明书的解释有可能使保护范围扩大,使保护更充分,但这种解释必须要有充分依据,有充分的理由,对所属技术领域普通专业人员来说是可以理解的。[3]因此,说明书中钛的存在只能按照“不可避免”的含量解释,而超过“通常可理解”的含量十倍以上的事实不能被扩大解释为权利要求范围。因此,对于两产品中钛的差别不能判定为专利侵权,实际上被告华源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Y801H19铝铜合金箔在组分钛这方面来说没有落入专利产品的权利要求范围之内。
  3、 全面覆盖原则判定组合物发明专利侵权: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由法律界定的,体现在向公众公布的权利要求书上,所以,判断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其中最为关键的一点是被告所实施的行为是否落入了权利人的权利要求书所具体表述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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