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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犯罪学》建立的必要性

论《国家犯罪学》建立的必要性


蒋福财


【关键词】国家治理  犯罪学
【全文】
  依法治国、建设文明法治国家是现代各国政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目标,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根本方向。但是,依法治国能否取得成效,能否建设成为真正的文明法治国家,主要取决于国家治理是否依法进行,取决于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等国家行为主体是否依法公正行使国家治理权力,取决于国家行为是否破坏法定的国家治理秩序或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所以,依法治国、建设文明法治国家的关键不在于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而在于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等国家行为主体在行使国家治理权力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法律,是否公正、合法、合理行使国家治理权力。
  依法治国、建设文明法治国家要求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等国家行为主体都严格依法、公正、合理行使国家治理权力,依法、公正、合理处理国家治理事务,维护国家治理秩序的稳定,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从历史教训来看,绝大多数国家的灭亡或朝代的更替,都基本上是由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治理权力的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等国家行为主体在行使国家治理权力过程中的过多不法行为、过多不公正行为、过多的对国家治理秩序的破坏行为、过多的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行为等而造成了国家治理基础的丧失,引发了社会矛盾,激发了内部矛盾。从各国国家治理实践看,国家行为主体尤其是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对国家治理秩序的破坏和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是依法治国、建设文明法治国家的最大障碍。虽然,分离的单个行为对国家治理破坏的严重性还没有达到威胁国家治理权力合法、持续存在的基础,但却是依法治国、建设文明法治国家进程当中的最大阻碍力量。并且,如果长此以往,势必成为威胁国家治理权力合法存在的最大潜在危险因素,必然会对国家秩序爆发出不可估量的毁灭性破坏力。
  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等国家行为主体享有国家治理权力,对国家事务进行全面管理。但是,由于法律对国家治理事务的规定不可能面面俱到,总会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即使在法律完备的情况下,可能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手段,国家治理权力的行使往往与国家治理的宗旨和目的不符,国家行为往往破坏国家治理秩序或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然而,依法进行国家治理行为、国家行为必须维护国家治理秩序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是依法治国、建设文明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是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法治的根本保障。但是,从各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来看,国家治理权力行使过程中还存在严重的违法现象:国家行为缺乏法律的有效规范;国家治理权力行使的方式、过程或程序、效果严重背离国家治理的宗旨和目的;国家行为主体的国家治理理念还没有转换到法治状态,破坏国家治理秩序或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国家行为现象还普遍存在;法律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的权威性不强,法律的国家治理权威地位受到破坏;等等。这些国家治理不法行为和不法现象的存在与依法治国的要求格格不入,必将破坏国家的文明进程,必须坚决予以改进和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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