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国家犯罪学》建立的必要性

  但是,很少有人全面思考到国家、国家行为也会构成犯罪!至少没有人系统提出国家犯罪理论。从法理的角度,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等国家行为主体履行国家治理职责的行为都是非个体行为,都是代表国家进行的国家治理行为,行为效果都直接归属于国家。当排除了个体职务犯罪或个人犯罪因素的影响外,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等国家行为主体在履行国家治理职责过程中破坏国家治理秩序或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后果都是形式上归结于国家机关或国家公职人员但实质上却归属于国家的违法行为。
  既然法律是国家治理依据和国家行为准则,是包括国家行为主体在内的一切公民、法人、其它组织的行为规则,当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等国家行为主体的行为违反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规定时,其行为也是违法犯罪行为,并且其行为不利后果直接归属于国家。所以,国家不是违法犯罪的免疫体。 在历史发展的任何时期,在任何一个文明发展的国度,都会存在以国家行为出现的侵害国家治理秩序,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这种现象和行为就是国家犯罪!
  实际上,大家会把一些重大的国家行为比如战争对他国的利益损害视为国家犯罪,如二战中的德国和日本对他国的侵略行为。但是,大家一般不会把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等国家行为主体履行国家治理职责、破坏国家治理秩序或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视为国家犯罪,这就是国家治理理念及公民、国家行为主体对国家治理权力的认知问题,也是国家法制文明的发展程度问题,是人类文明的发展阶段问题。
  在现有的有关依法治国理论中,基本上都是对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正面论述,很少甚至没有对国家行为换方位思考的系统理论。在传统的治国理论或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履行职务的理论中,基本上都对是对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履行具体职责的保障型或制裁型论述,根本没有将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一个实质整体,而从责任型或义务型的角度阐述应当如何进行国家治理、如何行使国家治理权力。并且,现有的有关履行国家治理职责的不法行为研究理论和实践,都是停留在对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上,范围过于狭窄。可以假设:是不是当没有职务犯罪现象的存在时,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都是合法的、正当的?都是符合国家治理的宗旨和目的?都是对国家治理秩序的有益行为?都是对公民合法权益无损的行为?当然不是。
  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等国家行为主体依法行使国家治理权力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国家治理法治化或法律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对国家行为发挥出更大的规范和引导作用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必然。介于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等国家行为主体行使国家治理权力的方式、过程或程序、效果对国家治理权力本身、对国家治理、对公民、对人类社会的特殊意义,因此,对国家治理权力和国家治理权力行使的方式、过程或程序、效果进行系统性分析研究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基本方向,更是国家治理法治化或文明化发展的必然趋势。所以,作者个人认为,国家犯罪学的产生只是时间上的早迟而已,但却是法学和国家治理理论的必然发展方向。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