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国家犯罪学》建立的必要性

   对国家治理权力的行使方式、过程或程序、效果进行法律规范化建设,保障国家行为主体依法进行国家治理活动,是事关国家法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要积极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推动国家治理权力依法进行,改进国家行为主体的国家治理理念,防止国家治理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维护稳定的合法国家治理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完善国家治理的法治体系,规范国家行为,建立和健全国家治理权力合法、高效、公正运行的国家治理机制。而这些目标的达成,不仅必须要有适当的、完善的理论支持,更需要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等国家行为主体的行为依据的保障。
  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进步、世界各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公民对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等国家行为主体代表国家进行的国家治理行为有了更多的、更主动的、更全面的积极了解和关注,对国家治理权力行使的方式、过程或程序、效果有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环境下,国家治理必须从理念到行为都有所改变,建立起符合社会正义的公正、合法国家治理理念,国家治理的方式、过程或程序、效果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国家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治理的宗旨和目的,国家行为必须以维护国家治理秩序、国家秩序为原则,预防和减少、杜绝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现象的出现。
  犯罪学是法学的重要学科分支,但是,就目前犯罪学的内容及发展方向来看,犯罪学对促进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等国家行为主体依法行使国家治理权力和保护国家治理权力运用过程中的公民合法权益的积极意义不大,对依法治国、建设文明法治国家的促进作用不大。
  依法治理国家是现代国家的文明发展必然趋势。法治的要求是对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等国家行为主体行使国家治理权力的方式、范围、过程或程序、效果进行多方面的法律限制或法律指引,明确国家治理权力与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界限,限制国家治理权力的作用范围,减少国家治理权力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减轻国家治理权力行使本身对国家秩序的破坏,保障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等国家行为主体合法、责任、公正、合理行使国家治理权力,保障法律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的作用充分发挥。但是,从现阶段对国家治理权力的研究来看,把国家治理权力的运用看成一个对国家、公民的责任整体,从行使国家治理权力与国家治理秩序、公民合法权益相结合的角度来专门研究如何行使国家治理权力的理论很少,或缺乏理论体系,这是远远不够的。
  犯罪不是公民的专利,国家也必然犯罪。二者不同之处在于:公民犯罪得到了充分研究,而国家犯罪很少得到关注,或根本没有人系统提出国家犯罪的理论及实践体系。然而,国家犯罪在法律实践中也得到了部分体现。比如,很多国家都制定了国家赔偿法,对违法国家行为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进行国家赔偿;大家会把一些重大的国家行为比如战争对他国的利益损害视为国家犯罪,如二战中的德国和日本对他国的侵略行为。这些都从侧面印证了国家犯罪的客观存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