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哲学视角看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兼论儒家德治与以德治国的区别
石育斌
【关键词】法治 德治 儒学
【全文】
以哲学视角看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兼论儒家德治与以德治国的区别
石育斌
江泽民同志曾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说:“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以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德治属于思想建设。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要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是党中央在新时期提出的重要的治国方略,认真领会这一治国方略的深刻内涵,对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文明和精神文明,完善一种有中国特色的治国体系,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从哲学的视角对这一治国方略进行深入剖析,指出这一治国方略的哲学基础,抨击法律万能论和道德主义的哲学偏激观点,指出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以期对我国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的正确落实尽一绵薄之力。
一、 法治与德治的优势与局限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矛盾即对立统一,是指事物内部两个方面即统一、又对立的关系,矛盾的基本属性是同意性和斗争性。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在本质上是矛盾的关系。
法治与德治这一治国方略是以法律和道德作为治国的终极价值追求而形成的,两者的 关系基本是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反映与深化。法和道德都是人们对外部世界长期实践认识的产物,都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它们之间既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又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同一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现象,都是一定物质生活的反映,而且两者的基本内容存在较大交差,两者相互渗透、相互影响。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和该统治阶级的道德要求总是相适应的。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都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具有规范和调节人民行为的功能,其共同职能是将人们的行为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另一方面,法与道德毕竟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两者不仅在形成和存在的条件、表现形式、规范的内容上存在差异,而且两者的保证实施的力量、调整的范围也迥然有别。从本质上看,法律是通过既定规则的遵循和实施而发挥作用的,是以强制力为后盾的;道德则主要利用文化沉淀中的善恶标准而非既定规则及强制力来影响人的行为。由此可见。道德与法律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法律基于人性的恶而进行基本的制度架构,道德基于人性的善而设置各种社会规范。恩格斯说过:”人来源于动物的事实已经决定了人永远不能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于摆脱的多一些或少一些,在于兽性与人性的差异程度。”1因此我们必须充分发挥法律与道德两种社会规范的功能,发挥法律的外在性、他律性的作用,使人克制自己的非理性,否则便会面临严厉的制裁,同时发挥道德内在的自律性的特点,激发人的理性,使人的内心服从法律而从善如流,否则会遭到舆论和良心的谴责。只有两者相互结合,相互促进,才能使两者真正发挥良好的社会规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