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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哲学视角看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兼论儒家德治与以德治国的区别

  二、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联系、相互吸引的性质与趋势。矛盾的同一性的表现为:第一,矛盾双方相互依存,双方处于一个统一体中,彼此依赖,互为存在的前提;第二,矛盾双方相互贯通,指矛盾双方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交织与相互渗透。法治与德治正体现了矛盾的观点。
  我们接受法律主治,但必须看到法律的限度,法律鞭长莫及之处,正是道德的用武之地。事实上,法律没有也不能涉及道德的所有领域。如果将一切道德的责任,尽化为法律的责任,比如对所有不道德的行为进行法律约束,那么就会吞没公民合理的道德自由,毁灭道德。同样,将法律道德化,以道德判断来代替法律判断,正式制度就无法确立。其后果是道德与法律的双重缺乏,法律像道德一样富有弹性,而强制推行的道德则导致人们道德意识的严重丧失。2法治与德治之间是一种互补的关系,每一方都必须把另一方有机地看作其本来的协同者而构成统一的秩序。
  在道德建设中法律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法律又以其所独有的至上性、明细性、统一性、普遍性、正义性、必行性等特征在社会控制的过程中发挥着道德所无法替代的作用,并促进道德的进步。法律使道德标准整齐划一。道德存在着多元性,各种不同利益主体的道德规范会有差异,并且可能存在冲突,实践中会因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道德分歧而产生各种冲突;在同类利益主体之间也会存在道德分歧,因此对同一种行为会产生不同的道德评价。而法律则具有普遍性,在一定的国家或区域内,法律是普遍有效的,对每一个人都是适用的,人人都平等地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受法律地保护和约束,一旦触犯法律,不受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因素的影响,要一视同仁地受到法律的制裁。将某些道德规范法律化可以使道德标准整齐划一,从而更好地实现社会的道德目标。其次,法律规范的统一性使道德要求融于规范形式。道德主要作为主观世界的规则,本身具有相对性、多元性、不统一性,强求道德的统一往往是思想专制的写实。相对于道德规范,法律的形式是明确、肯定的,它由一系列概念和规则所组成,这些概念和规则通过设立具体的权利义务直接明确地告诉人们什么行为是法律允许的,什么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任何人一旦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从而对人们的行为有明确的指导和警示作用。其“规矩绳墨”与“定分止争”的功能既吸收了道德的内容有超越了道德的方式,为社会道德秩序提供了独特的保证。再次,法律的强制是通过正当的程序来实现的。法律程序是指人们进行法律行为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与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它是对人们行为的抑制,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1法律还通过自身程序的道德(即程序正义)来促进社会道德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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