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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哲学视角看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兼论儒家德治与以德治国的区别

   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和开放经济,这是人所共知的公理,它的开放性和竞争性彻底的动摇了传统的封闭自足的社会基础。在商品社会中,由于交易的频繁使人际交往日益密切,而现代化交通工具的快速便捷更进一步促进了交易的发展。在这样的时代,必须打破规范的血缘和地域界限,设定具有普遍性的规范,并且使其凌驾于任何权利或个人之上。法律责无旁贷地承担着社会调整器的作用,保护人们的利益,规范人们的行为,随着法律在社会经济生活和人们日常活动中所起的规范作用的不断深化,法律至上已深入人心,法治的观念已经在人们的心中牢固地树立,并且以法治为主导思想的社会由于适合市场经济的需要从而进一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而社会经济的发展更需要法治来保驾护航。因而法治在一国的确立,成为一国的治国方略,是一国的经济生活所决定的,它具有必然性和必要性。
  江总书记所提出的“以德治国”中的“德治”并不是我国古代所推崇的道德主义,在采取道德主义立场的情况下,道德似乎取得了至尊的地位,但是,由于统治者所主张的是区别化的道德规范,对于被统治者来说,权利与义务是严重不对称的,因而严格说来,在这种状态下并无道德主体存在,道德意识严重缺乏。与这种状态相对应的社会基础是自然经济时代。道德规范的差别性和在封闭社团内的有效性,以社会生产的自给自足、交往的狭小、分割为基础;仅仅为被统治者专有道德的义务性,则与政治专制、文化高压直接相表里。1而我们今天所提倡的“以德治国”中的“德”必须是一种新道德。法治是一项现代性观念和制度,与之相契的道德也必须是现代性道德。我们在今天强调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决不能“往回走”,无条件地颂扬传统道德伦理观念,并以之来“矫正”、“补充”作为现代性观念和制度地法治。在今天,虽然他我们确实存在着继承、发扬传统道德中地精华的任务,道德建设也必然存在着历史的继承性,但是更重要的任务是建设现代性的新道德。在当今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中国,由于市场经济所蕴涵的人伦关系是以独立人格为前提的自由平等的契约关系,与之相适应的法的精神是一种以确立独立人格为核心的倡导自由、平等、民主的精神,那么,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法治相契合的道德建设就必须以公正、诚实、廉洁、节俭、讲信用、富于责任感等等为基础性内容。2所以在市场经济自由、平等、正义等基本价值的引领下,德治与法治相互依存,只有建立法治、确立起独立人格,原始伦理精神才会解体,道德主体才会挺立出来;只有将正义性的道德目的和原则贯注于法律中,并在全社会大力加强道德建设,开显道德意识,使民众自觉认同法律而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法治才能历久而弥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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