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谁在误读会计准则?
然而, 中储股份在乐康置业拥有的表决权资本的比例虽然未过半数,但乐康置业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别人,正是中储股份现任常务副董事长(原任总经理), 他理所当然地在中储股份中领取报酬,而且是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中年薪最高者。如此紧密的人事关联,还能说“不存在控制关系”吗?
财政部1997年发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对“控制”作出了如下定义:“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实践中,控制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实现,最常见的、也最没有疑义的,当然是一方拥有另一方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资本。然而,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虽然没有超过半数以上,同样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达到控制的目的。财政部1998年发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指南, 针对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不具有“超过表决权资本半数”特征的控制关系,提出了“实质控制权”的概念,其表现方式包括:(1)根据章程或协议,投资企业有权控制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例如,投资企业通过派出董事长和总经理,且后者有权决定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活动,来实际行使控制权;(2)有权任免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3) 在董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的议事规程中有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等等。
中储股份与天津乐康置业有限公司的关系,或可归入上述第一种实质控制权的范畴。
当然,直接约束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行为的法律依据,是财政部1995年发布的《
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该规定要求母公司将拥有其超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同时还规定:母公司对于被投资企业虽然不持有其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但母公司与被投资企业之间有“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等四种情况之一的,也应当将该被投资企业视为母公司的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所列举的四种情形,与上面提到的“实质控制权”的情形几乎一样。因此,尽管95年发布的《
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没有具体描述“投资企业通过派出董事长”之类的情节,但凡以诚信原则阅读会计准则,就能够得出“乐康置业属于中储股份应当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