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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能如此点“土”成金?

  先看转让方。按照中储股份在就该交易发布的重大事项公告中的说法,“转让方中国物资储运天津有限责任公司充分考虑储运企业对土地成本的承受能力和政府部门对上市公司的扶持政策,同时也考虑应该让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与国有公司取得同等的竞争优势,以便使国有存量资产在上市公司的不断飞速发展中获得保值增值。因此将津红团98-103号宗地平移给本公司,用于仓储。”由此看来,转让方的举动俨然是为了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只是受让方中储股份压根没打算将这块地用于仓储,仅过了17天就将该资产变性为房地产开发用地。增值也许是实现了,可这是上市公司的收益,与国有存量资产增值可不是一吗事。
  再说受让方。乐康置业直至2000年1月26日方才取得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却早在1999年5月就承接了这块“房地产开发用地”,支付转让款6500万。冒着转让合同因违法而无效的法律风险,将这块烫山芋在怀中捂了半年多。截止1999年底,乐康置业共向中储股份支付土地转让款1.1亿元,为中储股份创造1999年度税前利润1.02亿元,并将继续在2000、2001年里为中储股份提供盈利0.5亿元。
  乐康置业的贡献还不限于此。中储股份会计报表附注八——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显示,尽管乐康置业以中储股份大局为重,但是在中储股份眼里,“乐康置业与本企业的关系属‘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子公司’”,因为中储股份对乐康置业的投资行为发生在关联交易的同一年度,原始投资金额为450万元,占被投资单位注册资本的比例为45%,尚不到50%。由于这5%的差别,乐康置业与中储股份变成了不存在‘控制关系’的母子公司。
  “不存在控制关系”的意义何在?那就是避免会计报表合并。这可是任何一家希望通过关联交易虚增利润的公司必须绕过的一道关卡。按照会计原理,合并财务报表必须消除母子公司间的交易对资产、利润的虚增数。也就是说,如果中储股份承认其对“天津乐康置业有限公司”存在“控制关系”,就必须合并报表,从而抵消那1.1亿元的收入和1.08亿余元的主营业务利润,其最终的净利润指标就不是1.35亿元了,而是4641.9万元了。然而,中储股份将乐康置业视为其“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子公司”,既然不存在控制关系,便无须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自然也就不必抵消那1.1亿元的收入和1.08亿余元的主营业务利润了。控制而不合并,这便是关键所在。
  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中储股份说明了自己这样做的理由: 合并报表编制方法是“按照《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将母公司拥有其超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根据《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要求,不需合并的未予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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