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申能股份回购的财务侧面
刘燕
【全文】
1999年12月24日,申能股份发布公告,宣布成功回购其大股东——申能(集团)有限公司的国有法人股10亿股。自1994年底陆家嘴回购2亿元国有股后,这是我国证券市场中第二起回购交易。
股份回购不仅是一个改变公司股权结构的法律行为,更主要的是一个调整公司资本与资产结构的财务运作行为。本期的“金融律师”给大家介绍了股份回购操作的法律流程,这里,我们再来透视一下申能股份回购的财务侧面。
一、 申能股份为什么要回购?
按照申能股份回购公告书,回购的原因有四个:(1)实施战略性结构调整;(2)规范公司股本结构,使之符合《
公司法》的要求;(3)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升盈利能力;(4)夯实资产质量,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这里有点让人糊涂。
回购与提升盈利能力之间没有一一对应的关系。回购减少了股份数,当然有助于提高按每股盈余计算的收益率,申能股份测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就从回购前的 6.45%上升到 回购后的10.32%。但回购是否真正提高了企业的盈利能力,则要视回购后企业的经营状况而定,这里最重要的看公司的总资产收益率指标。须知现金流是现代企业的血脉,申能股份此番回购导致25亿元现金资产流出,它是否会在提升了回购当年每股收益率的同时,令申能股份大伤元气?
“夯实资产质量”,按申能股份的说法,是指望大股东——申能集团用出售股份获得的25亿元现金置换申能股份持有的“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非经营性资产”,并支持申能股份的其他投资项目。其实,资产置换完全不必借助于回购,君不见,诸多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之间的资产置换,不是直接将上市公司中的非经营性资产、亏损项目等包袱甩给了大股东吗?
实际上,上述四个原因中,真正称得上回购原因的是第2个,即达到《
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份结构的要求。《
公司法》第
152条的规定:“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申能股份作为全国电力能源行业第一家股份制上市企业,1992年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1993年4月上市,未经过上述条件的检验。因此, 在其总额为26亿元的股本结构中,单是其大股东——申能(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国有法人股就占总股本的80.3%,而流通A股和受让转配股仅占 9.5%,远低于《
公司法》的15%的标准。此次向申能集团回购的10亿股国有法人股,占申能股份总股本的38%。通过股份回购,申能集团持有的国有法人股占申能股份总股本的比例下降到68%,社会公众股比例上升到15.4%,刚好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