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漫谈:作为理想尺度的效率(5)
邓峰
【全文】
五、理想尺度样本:完全竞争市场
认识了制度的绝对尺度和相对尺度,可以辨析许多不清晰的制度分析,可以用来作为判断制度分析和政策意见是否妥当的依据。尽管绝对尺度和相对尺度两者之间的争论仍然没有终结,但没有尺度,肯定是不行的。孔夫子的尺度是“和”,儒家整体的尺度是“大同社会”,柏拉图的尺度是“理想国”,康德的理想尺度是“个人自治”,没有这些判断标准,就无从判断社会政策的适当与否。如同法律没有正义,就只能是“统治阶级的工具”一样,缺少了内核的司法,就只能是“拿法治你”。
经济法中的效率,来源于经济学,在这一点上,经济法不折不扣地是一个经济学的应用和延伸,从学术发展的脉络上,经济法也是制度经济学的产物和继承人。当然,经济法也会受到社会学的影响,社会本位、社会正义,以及组织带来的社会现代性问题,也是经济法所关注的一个方面。就受到社会学的影响方面,经济法在当代法学中的近亲则是批判法学。在经济学、制度经济学和批判法学之中,也存在着不同尺度、理想模式的问题,其中典型的几个制度尺度,是新古典微观经济学所分析的完全竞争市场;以及法律经济学近年的“社会规范(social norm)”体系;批判法学自身很少有自己的“制度理想模型”,但是也有一些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影响比较大的是昂格尔的“官僚法”。
新古典微观经济学,最为成功的分析是提出了一个理想尺度:完全竞争市场。这个完全竞争市场,是所有效率论证的来源和母体。
完全竞争市场
什么是完全竞争市场呢?稍稍学习过经济学的读者想来都非常熟悉。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具有下列的特征: (1)足够多的买方和足够多的卖方;怎么算是足够多呢?就是少一个不少,多一个不多,任何一个人退出和进入都不会影响到价格的变化,他们是价格的接受者,而不是价格的制定者。当然我们知道这是一个理想状态,现实中很少有这样的市场。这也会进一步引发对尺度的怀疑,如果不存在这样的市场,仅仅是在我们的脑海中,怎么能作为一个尺度呢?许多经济学家都面临着这样的一个自我拷问;(2)每个人都是出于自我利益来作出决策的,最大化自己的效用的,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理性人假设。这个理性人更确切说,是“算计”上的理性(rational),不是“好人”或者君子的理性,法律中的理性人是reasonable,是讲理的一个人,服从道理,遵守规范的一个人,适当为别人考虑的人;这种理性人的假设,在现在遭到了很多的挑战,比如著名的威廉姆森的说法“有限理性”,但有限到什么程度呢?Intendedly rational, but only limitedly so, 谁也说不清。(3)产品是同质的,不存在着差异性,竞争才可能是充分的;这是一个非常严格的要求,因为现实中的每个生产厂商都会力图造成产品的独特性、差异性,所谓市场营销中的“市场细分”。同时还必要满足产品不存在着不可分性,总是可以被切割分配的;(4)价格是市场中的唯一指示灯,引导着双方的决策和影响着资源的稀缺性分配,任何有悖于此的其他因素,比如压迫、欺诈、胁迫、权力、人情等行为和要素都应当被排除在外。这和民法中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要求是一致的,两者都是按照同一个理论出来的,希望现实中的交易和合同是“正常的”;(5)所有的卖者和买者都能得到关于交易的完全信息,这个假设也是非常严格的,尤其是在一个完全竞争之中,谁能完成这一功能呢?显然,这种情况下,需要一个“全能全知的上帝”作为买卖中的拍卖者;(6)私有产权规则,并且该产权能够被法律明确的界定,并且法律可以完全得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