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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化执法与构建和谐社会

人性化执法与构建和谐社会


胡丽君


【摘要】人性化执法是我国社会当前的主流话语之一,它反映了执法者和当事人之间的良性互动,构成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和谐社会的构建要求人性化执法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对人性化执法的错误理解则会导致和谐社会无从建设。因此,必须辨证的理解人性化执法。
【关键词】执法者 人性化执法 和谐社会
【全文】
  人性化执法,是指执法者遵循法律规定,在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依据正当程序进行非歧视的、理性化的执法活动。当前,人性化执法成为我国社会的主流话语之一,它反映了执法者和当事人之间的良性互动,构成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将对人性化执法的正确把握置于构建和谐社会大背景下展开,对于更好地落实执法以民为本、以人民利益为依归具有重要意义。
  一、 人性化执法是和谐社会题中应有之义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充分发挥法律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没有执法者的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就不可能获得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就不可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就不可能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 因此,倡导人性化执法,在执法活动中“知民情、察民意、体民忧、护民安、保民利”,也是建立和谐社会题中应有之义。
  “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人性化执法,将人作为主体和目的予以尊重、保障和体恤。适应人性化执法的要求,执法主体不仅要明确自己是国家的执法者,更要明确自己是人民和国家的服务者。从构建和谐社会追求的长远目标来看,服务者的角色定位对于执法者具有更为根本的意义,因为它追求和体现的是服务这一终极的价值和目的;执法者的角色定位则具有从属的意义,它是实现服务价值的手段和工具。
  然而,由于长期浸润于管理者的思维模式中,我国执法者强调管理者对被管理者的控制,缺乏对公众需求的回应和满足,对服务者的角色感到不适应和陌生。割裂服务的终极价值和目的来对待执法,很容易忽略执法自身所追求的服务目的,而把执法变为目的。这种变手段为目的的做法对执法是极其有害的,它必然漠视人这一执法对象的权利和情感需求,甚至为了达到执法目的而不惜损害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发生的孙志刚事件、处女嫖娼事件、抓走吸毒女饿死三岁童事件等,都以血的教训表明,执法偏离了为民这一终极的服务目的,往往会成为伤人的利器。因此,人性化执法的提出和实践,更加明确了执法只是服务人民目的的一种手段。任何随意滥用执法权力、以冷硬横的方式执法的行为,都背离“以民为本、为民服务”的价值目标,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不和谐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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