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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化执法与构建和谐社会

  二、 和谐社会要求人性化执法健康发展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长期坚持不懈地努力。作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性化执法也必须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因此,全面实施人性化执法,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需要从多方面入手。
  第一,完善人性化立法,实现法律的规则性和法律的价值性的统一。法律既是一种规则体系,又是一种价值体系。作为规则体系,法律告诉人们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禁止做、哪些行为必须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作为价值体系,法律“旨在满足人类对于公平正义、仁爱诚信的永恒价值诉求,将安全、自由、平等、人权和民主与宽容等等世道人心的常识、常理与常情,熔铸为规则之身”。 在现代民主制度下制定的法律,其实已经融入了法律的价值性的成分。也就是说,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只要恪尽职守,依法办案就意味着基本做到了人性化执法,并能取得良好效果。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承认,我国现行的有些法律还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缺少对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需要和利益的尊重。对于争论一时的“民警既当保姆又当羊倌”和“的哥送孕妇去医院连闯红灯遭处罚”,即是执法者尴尬于严格执法和人文关怀之间。同时,如果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将人性化执法寄望于执法者个人的修养水平,人性化执法就会成为一种个人行为,缺乏制度的规范和约束,难以体现普遍的实践价值。 况且,如果某些法律不是以人为本,具有明显的非人道倾向,那么,执法者个人的人文素养再高,在这种制度环境下也难有作为。因此,完善法律制度是确保人性化执法良性发展的重要保障。
  第二,执法刚柔相济,实现人性化执法的威慑力和感召力的统一。刚性执法侧重严格执法,排除主观随意性;柔性执法强调对当事人讲权利、尊重和服务。在和谐社会,刚性执法和柔性执法必须双管齐下,不可偏废。应该说,通过多年的严格执法教育和制度约束,执法者的刚性执法意识有很大提高,但柔性执法的意识和技巧则相对欠缺。现代法治的价值取向是“以人为本”,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法律的执行可以采取灵活的方式,以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服刑人员可结婚、撞了也白撞被否定、警察不能随意检查居民身份证等充满人文关怀的执法方式,让公民在领略法律所带来的威严与神圣的同时,享受到了法律的“温情”与“体恤”。因此,刚柔相济的执法方式是确保人性化执法良性发展的重要环节。
  第三,树立文明执法观念,实现执法思想和执法行动的统一。思想是行动的指南,进步的思想产生进步的行动,人性化执法要求有文明的执法理念。一方面,人性化执法提倡人文关怀,确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执法者应重视法律在保障人权、实现人的价值方面的作用,确立“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的理念,在执法中以人为目的,保护个人权利,尊重个人人格,满足个人基本需要。另一方面,人性化执法摈弃权力本位,确立“权利本位”的思想。执法者应正确处理国家与公民、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坚持以民为本,做到“权为民所使、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合理、合法地使用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因此,文明执法观念的树立是确保人性化执法良性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 人性化执法误区与和谐社会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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