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职业共同体研讨会上的发言(牡丹江,2002年夏)
谢晖
【关键词】无
【全文】
A、第二单元研讨主题:法律职业共同体与法治
提问:我想向葛洪义老师提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你在刚才发言的时候我注意到一会儿在运用诠释学的理念,一会儿在运用科学的理念,我不知道你究竟要得出“科学”的结论还是诠释学的结论。你在谈到法律职业共同体与法治的意义的时候,明显秉承的是诠释学的理念,以刚才你所讲的一个母鸡过街的例子,最终说明你的结论;然而,在讲到法律共同体形成的时候,你则用了“科学”的理念,强调“我们要形成理性的语言而不是模糊的语言”。由此我想问的是:你在运用分析工具上是不是有冲突?这两个理念能不能直接搁在一起?第二个问题是,你谈到法共体是一个概念,概念本身是多元的,但是我想概念的概念大体上是否应为统一的。你讲的逻辑思维中的概念它实际上指称的也是名实关系,按照黑格尔、狄尔泰或者李凯尔特的说法,我们的语言所指称的是精神现象、精神对象晖文化对象,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所有的概念大概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语言或言语都有一个与对象的指称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你所作的两个概念的划分似乎不成立。是否如此?请指教。
另外向周伟教授请教一个问题:你对学术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的区分是否太过强调。在我个人的阅读视野中,我发现西方一些著名的法官多是学术型人才,好多实用型人才往往是优秀的学术家,我们是不是把他们的区别强调得太过分了?事实上,职业是法律专业培养之后的个人选择过程,选择当学者还是当法官是个人择业的问题,实际上我们培养的目标就是培养人才,至于究竟走向学术还是走向实用是其个人选择问题,我的看法不知有没有道理?请指教。谢谢!
B.、第三单元研讨主题:法律职业共同体与法治
提问:我的问题是针对卫方提出的观点。他刚才谈了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五大障碍,是不是可以再加上一大障碍,那就是文化的障碍,这个文化的障碍恰恰就涉及到刚才景良提出的问题。实际上你刚才谈的我国所走的是引进的、外来的、后发的法治之路,这仅仅是在大传统意义上讲的。我们知道对一个民族的发展而言,对一个国家的现代转型而言,小传统大概还有更大的作用。实际上我们中国当年固有的大传统在今天已经沦落为小传统,比方说“进法院的没好人”、“进法院的没好事”,这是中国传统的以刑为主的文化在今天塑造的结果,像这样的传统问题我们应当关注还是不关注?我个人觉得应当充分地关注它。这样的关注有两个方面:一个方面像景良刚才讲到的我们要吸取传统的优秀的方面,比方说考试制度、古代的直诉制度、回避制度、甚至早朝制度等,这在我们今天还是具有巨大作用的,今天我们能不能通过改变、改型作为法治现代化建设的文化支持?当然,有一些确实要在我们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过程中排除。即使法律专业不开中国法律史这样一门课,法科学生也应当掌握历史,不掌握自己民族的历史,不掌握自己民族的法律文化史,很难成为这个民族的法律职业者。这是我个人的和卫方不同的一点看法。和贺卫方有同感的是学者觉悟太早。确实法治有千疮百孔,有好多缺陷,但是进一步考察人类治理方式,还没有找到一种比法治更好的治理方式。而我们学者们在涉及到这个问题的时候,即讲法治的缺陷的时候,这个转折和但书似乎讲得太少。
C.、第四单元 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