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在法律职业共同体研讨会上的发言(牡丹江,2002年夏)

  三、判例规则与法官职业。对于法官职业的形成我们一般都是从怎样执行国家法律的角度谈的,但是如果放眼英美世界的话(在座的各位有些是对英美法律修养很深的专家,我在这里也许是班门弄斧了),我们知道,其大量的规则是判例规则,判例规则的产生者大家都知道是法官,这样就形成了法官与判例规则间的互动关系,这样的互动关系有两面性。一是从法官对判例规则的作用来说,至少有三个方面:1、法官在事实中发现判例规则。2、法官在众多的判例中甄别判例规则。3、法官在新的事实面前完善判例规则。因此,从这个意义来讲,判例规则就是法官的规则。目前我们国内教材讲法律规则的时候,判例规则介绍得非常少,在我提交本次会议的文章里,专门谈了判例规则和法律职业的关系。另一方面,从判例规则对法律职业的影响来看,判例规则导致法官的守成形象。但守成形象并不意味着法官不坚持进化的原则,在英美世界恰恰是法官而不是立法者、议会推动了社会的进化,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官坚持这种守成形象所导致的是一种特定的进化理念,即经验进化主义。最后一点,这样的判例规则也导致法官判案的一种精明的理性。有学者把资本主义的管理叫做数目字的管理,这样的分析似乎和法官的审判没有什么关系,事实上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法律起了很大的作用,而其直接作用是由法官来操作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数目字的资本主义管理与法官进行判案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由于时间的关系,我的有些考证的材料就不多说了。谢谢大家!
  D、第六单元 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律师
  评论:我觉得咱们讨论的这个专题应当是在法律职业里最重要的问题,但非常遗憾在已经讨论过的几个专题里给这个专题安排的时间是最短的。刚才三位陈姓家族的教授联合起来发表了三个内容完全不同的题目。金钊教授谈的是律师职业的独立性,他谈了两个方面,一是独立性,二是如何表达对法律的忠诚。我觉得题目很好,在此提出我个人的意见。金钊教授刚才谈的律师要独立于法院、司法局、当事人、公共利益等等,他所进行的仅仅是法律要独立的现象描述,但是究竟为什么律师要独立,如何独立,金钊教授还没有展开,是发言时间的关系没展开还是文章当中本来没展开我就不知道了,但是刚才的发言当中肯定是没展开,我觉得陈教授应对这些问题进行思考。
  卫东教授关于法共体的角色和特征以及我国法共体的尴尬地位、尴尬角色的发言很好,但这个问题卫东教授大概讲了一半,特别是他谈到律师在我们目前法共体的现状是由于体制对律师业的制肘以及民众意识和观念上对律师的忽视而致,事实上,在此之外,还存在着另一面的尴尬,即律师行业中的个别败类整个污染了律师行业。我最近碰到一位律师,他面对着一个刑事案件,这个案子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法律有可能判死刑立即执行,也有可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他便向委托人索贿一万元,说你给我一万元人民币,我可以把死刑给你减成缓期执行(结果他并没有实现其承诺,还被检察机构追了一番,因为他是当地的一个名人,后来还是被放了出来了,并且这个律师还是某个地方的一位教师)。这些当然是个别现象,但就是这种个别现象极大地污染了整个律师行业的风气,所以律师行业如何自律,这大概也是解决律师在整个法共体中的地位和现状的一个重要方面。当然体制因素也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在座的这些法律人都看到过这样的场面,本来都是同学,做律师的在餐桌上一旦看到法官同学来了,便在法官同学面前表现得像耗子见了猫一样,那种卑躬屈膝实在让人难以理解,当年我们同学期间,当年我们在同一个宿舍、在同一个班上的时候是何等的融洽,而今天在这样一个非正式的聚餐场合对法官先生表现出的那样过度的毕恭毕敬(这毕竟不是正式场合,毕竟不是在审判台上),实在让人感觉心里很不好受。这种现象在律师行业中已经不是个别了。这显然是在自毁律师业的角色和形象。因此,我愿与卫东兄在这方面共同反思。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