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发言:我和贺卫方教授一样,八年前接受吉林大学的邀请在大连开了一个会议,今天又是接受吉林大学和主办者的邀请参加这个会议,虽然经历相同或相似,但是感觉不同。贺卫方教授刚才谈了他的悲观的、悲凉的心情,我还是抱着一种积极的、向上的、乐观的精神。大概是贺卫方教授这八年来变得越来越成熟了,而我则变得越来越不成熟了吧。前三个单元谈的都是宏观的理论问题,现在进入一个比较专业化的问题,我谈三个问题:
一、20世纪中国社会演进中的法律职业。看一下20世纪中国社会的演进,我们可以发现有几种不同的职业分别在该时期不同的历史阶段占尽了鳌头。第一个时期是历史学家的时代。这个时代要解决的是民族的自信心和整个种族生死存亡的问题,在这个时代各类的学者尽管不是搞历史学的,总要这样那样地和历史学沾上边,所以大家都要变成历史学家,从而历史学非常发达。实际上,卫方教授谈我们中国是经、史、子集里面的史学,这种情形,与其说自古而然是如此,不如说这只是二十世纪以来形成的“独成一统”的格局,甚至到目前还是这样的。紧接着是政治家的时代,当我们所要解决的是整个国家的命运问题,而不是种族的命运问题时,政治家们便独占鳌头,从而开创了一个政治家的时代。当然这个政治家不是像我们今天朱总理游刃有余地解决经济问题的政治家,而是革命的政治家。他们所面临的问题是解决国家的前途问题。第三个时代是哲学家的时代,从延安时期一直到共和国成立,这一段时期哲学家享受着无上的荣光,直到现在余光仍然存在,现在大家无论学什么的多多少少都会讲几句历史唯物主义或辩证唯物主义,因为这时我们要解决的问题是价值选择问题,而不论当时哲学家们选择的价值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第四个时代是经济学家的时代。在进行了多少年的价值选择之后,当大家都饿着肚子的时候,我们最需要解决的、或者最重要的问题就是生存问题,这时就把经济学家推向了前台,直到今天经济学家在我们整个学界还是非常活跃的一支学术群体。最后我们面临的应当是法律家的时代。黄仁宇先生在他多年前的一本书中提到,未来中国在二十年到三十年左右的时期是法律家的黄金时代,这是他的预测,那么今天已经过了十多年,应该说是法律家的黄金时代已经到来了,但我认为法律家的黄金时代还没有真正形成,这正像我们今天讨论的主题“法律职业共同体”还远远没有形成一样,如果说形成,如果说有,那么也是相当“初级阶段”的。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标准有不同的层次:首先是利益共同体,它和企业家作为一个利益共同体,教师作为一个利益共同体,其他学术家、政治家作为一个利益共同体是一样的,它是一个以法律作为背景支持力量的利益共同体,在这点上,我非常赞同郑成良教授、石泰峰教授谈的观点,它首先是一个利益共同体。所以信春鹰教授和其他一些学者强调它的道德、价值理想的方面恐怕是因为我们目下的这个利益共同体已经明显地过分庸俗化了。另一个方面是文化传统中贱利意识的影响。第二它是职业的共同体。法律职业共同体即是以法律为业,除了法律这一唯一和基本的根据,其他因素对其从业而言的都是附属性的,该职业者所终身从事的就是以法律为业。因此我不赞同刘作翔教授的看法,他把法律职业扩得太广大,如果扩得那么大的话,那么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我们人人都是法律职业者。一个产品生产者要根据
产品质量法生产他的产品,从这个角度讲他也是法律职业者;显然,这样我们就把这个外延扩得太广了,不利于我们理解或深入地研究法律职业共同体。再有议员是不是法律职业者?议员是限任制的,不是常任制的,因而根本说不上是法律职业者。人类立法方式大体可以分为独裁制立法,议会制立法和全民公决制的立法,相应的立法者也有三种。如果这些不同的立法者都是法律职业者,那么法律职业者就漫无边际了,研究它就没有必要了。我认为,法律职业者必须是以既有的法律作为从业条件,并且这个职业应当是稳定的、常任的。第三是伦理共同体,关于这一点早上讲得非常多,我就不多强调了。第四是符号共同体。大家讲到了法言、法语以及行为符号、思维方式等等,这都构成了它作为符号共同体的条件。第五是知识共同体,正像葛洪义教授讲的那样,法律是一种知识,它不仅仅依靠的是规则,它里面蕴涵着有关规则的知识。法律共同体应当是规则知识的操作者。第六是意志共同体,作为法律职业者,他们有共同的价值理想、目标追求和信仰意识。以上是他们共同的六个方面。同样是法律职业者(我们一般都认同三大法律职业者,加上法学学者为四大法律职业者),实际上他们之间也有明显不同,我初步的看法是:法官、律师、检察官的基本区别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责任机制,法官的责任机制是直接向法律负责,法官的上司就是法律;律师是直接向钱袋负责,在座的律师不要不高兴,因为我曾经谈到这个问题时,有的律师直接向我抗议了,后来我向他进行了解说,这样说是因为律师和当事人之间仍然是民事意义上的契约关系,他必须要为钱袋负责,而为钱袋负责的标准是法律,所以他间接向法律负责,直接为钱袋负责,这是律师的责任基础。对律师而言,只有向钱袋负责,才能向法律负责。检察官是直接为国家负责,因为在现时代,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导致国家和社会是两码事,不是一码事,所以这两者应当分开,有了这一理念,则检察官直接为国家负责也就不难理解,他的责任基础就是国家。如此就导致三种职业的性质有所不同,尽管他们都是法律职业,律师是自由法律职业者,法官是公共法律职业者,检察官是国家法律职业者。这是三者区别的第二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