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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环境法基本原则的伦理解读

现代环境法基本原则的伦理解读


屈振辉


【摘要】现代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中蕴涵着极其深邃的伦理精神。本文试图以伦理学的视角,对现代环境法基本原则进行解读,发掘蕴藏于其中内在的伦理意涵,希望能为丰富现代环境法的理论研究略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现代环境法;基本原则;伦理意涵
【全文】
  法律的基本原则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极其重要地位,它“体现着法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中的灵魂,决定着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1]任何部门法都有其独有的基本原则,它无一不是该部门法内在精神的外在彰显。法律的内在精神众多,伦理精神便是其中之一。“道德是社会生活中无所不在的一个特点,并且渗透在许多法律原则的背景中。”[2]而法律的基本原则又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它必须通过具体的解释方能真正发挥作用。法律的解释方式众多,伦理解释是其中一种。对法律的基本原则进行伦理解读,探求蕴藏于其间内在的伦理意涵。将这种对法律基本原则的形上思考运用于现代环境法领域,便构成了本文立意的基础。
  现代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众多,本文仅选取了其中颇有伦理意蕴的几个加以研究。
  一、协调发展原则
  协调发展原则通常是指环境保护要与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相互协调、共同发展,因此也常被称为“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上述理解虽颇为主流但并未完全揭示该原则的真谛,“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这一原则所体现的是以人类利益中心主义为主导的环境伦理价值观”[3]——其中所指称的环境保护、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无不被限于人域之以内!现代环境法必须破除传统认识的局限,以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为前提,在符合发展伦理规范要求的基础上构建协调发展原则。从生物学上讲,任何生物都有调适自身的能力,只不过人类的这种能力最强并足以控制其他物种;从伦理学上讲,任何生物都有发展自身的权利,只不过其他物种的这种权利常为人类所影响甚至限制。人与自然的和谐意味着所有物种之间应当保持和平共处、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和良性互动的关系。定纷止争是法律的重要功能之一,它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集中表现为保持物种间各安其位、各守本分、各司其职的有序状态,而这种状态就是人与自然的和谐。作为“人为自然立法”的特有形式,现代环境法应以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为己任。以此为基础,我们可以深化对协调发展原则的认识,即将这种协调理解为对整个生态领域各物种间关系的协调。协调发展原则的另一侧重点在于发展,发展问题同样具有深刻的伦理意涵。人们在传统的发展观指引下,过于关注经济增长和物质繁荣而忽视了对自身的不断完善;现代环境伦理主张自然的应然权利和生态的内在价值,它有利于保护自然但却未涉及问题的实质。面对以上困惑,一种新的伦理观——发展伦理应运而生!“所谓发展伦理不外是运用一套伦理学的基本原则规范和解决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力图透过人与人的关系来调节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而寻求一种健全的人类发展模式。”[4]在对众多发展观的长期摸索中,人们最终确立了符合发展伦理要求的发展观——可持续发展的发展观。可持续发展要求实现社会、经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实际就是要求实现人际间和人与自然间发展关系的统一;这种发展又建立在人际间和人与自然间关系协调的基础上,从而又实现了发展与协调的统一。不仅如此,可持续发展作为“人类对于自身发展的一种反思”,也是“人类本质的真正体现”。[5]从可持续发展角度来理解协调发展原则,是对该原则理解的深化。就此而言,现代环境法所追求的协调发展其实就是可持续发展,而可持续发展从伦理理念到法律原则的转变也是人类发展观进步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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