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世代公平原则
公平问题是法理和伦理历久而又弥新的共同论域,其原意是指人们在利益问题上所应当持有的不偏不倚的态度。环境伦理的出现扩展了公平原则的内涵,世代公平成为当代公平理论的主流。世代公平这一概念包括世际公平和代际公平两重要求。前者要求保持人与自然间的公正和谐关系,后者则要求保持人与人间的公正合理关系。后者以时间为界又可分为同代间的代内公平和异代间的代际公平,其中代内公平又可分为国内公平和国际公平。据此,环境伦理中的“公平性原则应是代内关系公平、代际关系公平、人与自然关系公平三者的统一。”[6]在世代公平问题上,现代环境法着重强调的是世际公平和代际公平两义。人与自然间的关系是现代环境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世际公平自然成为其主要要求;异代人间矛盾的焦点也集中在资源环境存续问题上,代际公平也因而成为其主要主张。[7]同代人之间的代内公平多发生在人际之间,与自然环境无涉;即使有所涉,它也多以人际关系载体的形式出现的。代内关系虽可超越空间的界限,却仍只能存在于同一时间之内;而世际关系是人类永恒的主题,代际关系也跨越了时间的界限。解决现世问题应用现世之法,即调整现实利益之法(如民法);调整超世关系应用超世之法,即可以超越时空界限之法(如现代环境法)。世际公平主张人们尊重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与稳定,保持生物物种的多样性,并要求人类自觉承担起对自然环境健康发展的责任;代际公平主张当代人承担起维护后代人生存发展的不可推卸的责任,主要是要给后代人留下足够的生存资源。[8]由于世际公平和代际公平涉及自然及整个人类存在和发展,它们必然要被法律所确认,因而现代环境法必须将其确认为基本原则。
三、风险防范原则
科学技术在促进人类进步的同时,也逐渐将人类推向了环境恶化的深渊。科技的发展给人类带来了众多恶果,环境风险便是其中之一。环境风险是一种公共风险,其特征在于“对人类健康和安全的威胁,集中或大批产生的,广泛分布的,大多都超过了危害个人承受者的直接理解和控制。”[9]鉴于环境风险具有危害后果无法预测、爆发时间不可确定等特性[10],人类为此将长期处于高度戒备状态,而这种防范主要是依靠法律形式而进行的。现代环境法将风险防范确立为其基本原则,环境问题的特点固然是主要依据[11],但这更源于一种伦理的要求。人类具有开发环境、利用资源的天赋权利,但也应对资源环境相应地承担某些伦理义务,即人类的开发利用活动必须以适度为原则,不能超出自然所能承受的底限。与此同时,自然环境的多重价值虽不依赖人类而可独立存在,但它们却极其脆弱易被人类活动所破坏,且被破坏后将无法补救,人类必须对之持小心谨慎态度。从这个意义上讲,虽只有人类才能防范环境风险,但防范环境风险却并不仅是为了人类!风险预防原则在现代环境法中的确立,还是人类意识到其自身理性认识能力之有限的结果。人类理性的发展在近代达到极致,出现了理性万能主义,强调人类以理性为工具可以完全把握自然规律并进而实现对自然的统治。而环境问题的出现无情地击碎了这一梦想,在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面前,人类逐渐认识到其自身理性认识能力的有限。知识状况是风险防范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人们对环境活动和环境影响之间因果关系的认识水平。”[12]人类因受知识发展水平的局限,无法预测当前自身的行为或科技成果的应用日后将产生消极影响的可能性和严重度。人类在此情形下采取措施对之加以控制、防范甚至禁止,将最终有益于自身及自然环境。现代环境法中所确立的风险防范原则,目前仅涉及对人为环境风险的防范。涉及因科技成果应用而导致的环境风险,除法律外现在更多是依靠道德手段进行调整。它的法律化问题将成为日后风险防范原则研究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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